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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克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克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克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克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0年3月18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附卷(見本院卷第9頁)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與2至7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克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次) 犯 罪日 期  107/11/09 107/12/24 107/10/30、 107/10/31(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偵 3074號 臺北地檢108偵 8388號 新北地檢107偵348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4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74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7號  判決日期 108/05/07 108/08/27 108/09/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4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74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6/03 108/09/23 109/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附表3所示6罪前經新北地院 108年度審訴字第8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11/06 107/12/29(2次) 107/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偵 5487號 士林地檢108偵 2247號等 士林地檢108偵22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36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35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  判決日期 108/10/02 109/01/07 109/01/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99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12 109/04/22 109/04/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偵 22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  判決日期 109/01/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備註   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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