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宏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各編號1-7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3、5、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其中編號1至3、6、7侵害財產法益相類、行為次數與期間(編號1至3、7時間較接近,而編號6與上開4件則有較長時間之間隔),不具不可恢復性及刑罰遞減效應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編號1、2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總和為7年4月),又編號5之毀損罪,曾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判決,與殺人罪之宣告刑(17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見本院卷第45頁)等情及恤刑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3、5、6、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9.20 105.9.20 105.5.18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 偵緝字第1211、121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 偵緝字第1211、121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偵緝字第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07.8.21 107.8.21 108.6.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8 107.10.8 108.7.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796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796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2117號 編號1、2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3.5 105.9.29 106.4.20、106.4.21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續字第1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69、129、15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2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93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20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711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5.23 108.1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93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20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7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2.4 108.5.23 109.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71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33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8134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5.31、105.6.1、 105.6.2、105.6.4、 105.6.5、105.6.7、 105.6.8、105.6.9、 105.6.10、105.6.11、 105.6.12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24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943號 判決日期 109.12.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9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6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