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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偉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偉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偉臣(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8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99年3月31日、99年4月7日,附表編號3所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時間為102年12月7日,附表編號4所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時間為106年5月30日至106年6月15日,附表編號5、6、8所示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1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8日,附表編號7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6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9/03/31      99/04/07         102/1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660、179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660、1792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19、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判決日期 106/07/31     106/07/31      107/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8/28     106/08/28      107/06/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620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77號 
附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5/30-106/06/15     106/04/01     106/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91、269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判決日期 108/01/10     107/12/18      107/12/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03     108/12/12      108/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附表: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4/06     106/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07/12/18     109/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12     108/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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