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炳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15至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7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00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66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罪)、轉讓禁藥罪(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6.08 106.07.13 106.08.10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0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7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940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7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94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3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3號 判 決日 期 107.04.17 107.03.31 107.03.31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3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04.17 107.05.04 107.05.04 備 註 編號1至13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4 5 6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106.10.09 106.11.13 106.12.13 107.04.11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343號、第1039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343號 、第1039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972號、第337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972號、第3371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7年度簡字第22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258號 107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7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7.04.12 107.04.12 107.07.25 107.07.25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7年度簡字第22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258號 107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7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7.05.19 107.05.19 107.09.10 107.09.10 編號1至13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8 9 10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106.07.20 107.03.11 107.04.03 106.12.05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80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4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1046號、107年度偵字第8190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6年度簡字第7167號 107年度簡字第4454號 107年度簡字第579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度簡上字第1107號) 107年度簡字第4264號 106.12.07 107.07.31 107.08.31 107.07.06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6年度簡字第7167號 107年度簡字第4454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107號 107年度簡字第4264號 107.10.09 107.10.29 107.11.12 107.11.28 編號1至13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12 13 14 15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106.12.05 106.12.13 106.10.20 106年10月24日、1 06年10月25日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1046號、107年度偵字第819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142號、第383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25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253號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42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訴字第91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107.07.06 108.09.17 109.03.17 109.08.18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107年度簡字第42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訴字第91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 107.11.28 108.10.08 109.05.26 110.01.27 編號1至13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15至17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16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106.11.19 106.11.21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25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4253號 本院 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109.08.18 109.08.18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 110.01.27 110.01.27 編號15至17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