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振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興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振興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10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之異同、動機、態樣、多次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偽造印文所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另強盜與槍砲案件之異質性、行為次數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之情形,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7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8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總和為14年)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8至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與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2、10至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另本件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仍應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又附表編號10之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部分,核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罰金部分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振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10.18 106.2.16 105.10.6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607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毒偵字第115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毒偵緝字第5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26號 106年度原易字 第112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96號 判決日期 106.3.30 107.1.24 106.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26號 106年度原易字 第112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5.2 107.2.27 107.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741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457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65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2.17 106.2.13 105.10.6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偵緝字第203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毒偵字第1199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偵緝字第20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122號 107年度原簡上字 第1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115號 判決日期 107.1.16 107.5.2 106.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122號 107年度原簡上字 第1號 106年度壢原簡字 第1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4.23 107.5.2 107.5.30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760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856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871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14 105.12.15 105.12.12 106.2.13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6年度偵字第1086、851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6年度偵字第1086、851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毒偵字第11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原簡字 第51號 106年度原簡字 第51號 107年度壢原簡字 第66號 判決日期 107.6.15 107.6.15 106.10.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原簡字 第51號 106年度原簡字 第51號 107年度壢原簡字 第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2 107.11.2 108.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735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735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6454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10.19 103.12.22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460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2355、2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 第138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 第83號 判決日期 108.5.14 108.10.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853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8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4.23 109.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750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6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