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邱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慶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邱慶祥(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13),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4月),附表編號2、3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5至13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6年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竊盜相關罪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審酌受刑人除附表編號2、3為普通竊盜罪,其餘各罪均為攜帶兇器竊盜罪(或未遂),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較高,且多數罪名均前曾經定應執行刑,自不宜再給予過多寬減,而就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9/23 109/07/18 109/08/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0、1836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99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9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3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0/01/12 110/02/04 110/02/04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3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2/09 110/04/13 110/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6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67號 編號2、3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竊盜未遂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08/20 109/09/20 109/09/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編號5至13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09/28 109/09/29 109/09/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編號5至13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10/04 109/10/04 109/09/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編號5至13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1號 編號5至13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