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志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2至4、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佐(本院卷第9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上訴駁回及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088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編號1至7所示之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總後,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2至4、8所示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至7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編號2、4所示之罪雖均經宣告併科罰金,然此部分並非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此見聲請意旨之法條依據僅及於刑法第51條第5款即可知悉,是本院自不應就上述併科罰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105/2/9 104年間之某日至105年6月23日 101/1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11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850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88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 判決日期 105/8/17 106/3/14 106/4/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61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5 106/6/14 107/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264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264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20號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毀器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2/12/28 104/11/7 104/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36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判決日期 106/4/25 108/8/30 108/8/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8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0 108/10/2 108/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0號 編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4/12/29 103/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9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 判決日期 108/8/30 110/4/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3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2 11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16號 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