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佳翰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佳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802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按如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未在檢察官聲請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範圍內,附此敘明),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為下限,但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年5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民國108年4月29日 103年7月24日起至108年3月29日21時30分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8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9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9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91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14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58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