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謝金吉

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即新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參。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至2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6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親自簽名及捺印,有該意願回覆表(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2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0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之罪,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為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該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重複非難性高;又附表編號1至3之罪與附表編號4行使偽造公文書、附表編號5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未遂罪等,各分屬不同類別,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低;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5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6日下午8時45分許 104年6月26日上午10時52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4年7月17日上午9時25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4年8月6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4年12月7日下午11時許 105年3月4日下午2時許 105年3月4日下午5時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07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422號 105年度訴字第407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5日 105年8月1日 105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5年7月1日 105年8月22日 同上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共2罪)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日下午3時40分許 104年8月中旬 105年3月2日下午11時許 104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0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9日 107年5月18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6月8日 110年5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1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