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博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博文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十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2、14、19、2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13、15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博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7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920 號 、108 年度偵字第15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643、1427號 108年10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號 109年1月16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643 、1427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8年5月8日 否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2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7717號、108 年度偵字第6383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05 、353 、1287號、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9 號;追加起訴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89、692、748、1097、1410、1538號 108年10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89、692、748、1097、1410、1538號 109年2月6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 字第689 、692、748、1097 、1410、 15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07 年12月13日下午5 時30分許 否 5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07 年12月26日晚間8 時許 否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8 年2 月18日上午7 時許 否 7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08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許 否 8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06 年9 月21日下午5 時許 否 9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 字第689 、692、748、1097 、1410、 15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7 年12月26日晚間8 時許 是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8年2 月18日晚間7 時為警採尿前120 小時內某時 是 1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8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許 是 1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8年7月25日上午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34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53號 109年5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53號 109年6月24日 否 14 搶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7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98號 109年8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98號 109年9月22日 是 15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12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93、18472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109年8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109年8月19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9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6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12月5日 否 17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8年5月7日 否 18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8年5月8日 否 19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5月 108年5月13日 是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9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20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8年5月10日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