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坤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坤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坤榮(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施用毒品,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而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或為普通竊盜、或為加重竊盜,雖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但其犯罪時間分散在107年2月至108年1月之間,各罪間仍具有獨立性;參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月2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目前年紀約37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應有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雖具狀表示附表編號4至11之罪,應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9 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8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06號、109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66號等案件合併定刑,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3案件應單獨合併定刑等語。惟法院僅能在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之範圍內為裁定,受刑人上開所指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以外部分,本院無權納入合併定刑;另檢察官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合於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之合併定刑要件,本院即應依法就該等數罪全部合併定刑,無從單獨僅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定刑。受刑人上開意見,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表:受刑人劉坤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0月19日 107年2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7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7日 108年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10月22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338號 2.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231號 2.編號2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4.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2月20日 108年1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9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2日 109年2月4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231號 2.編號2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4.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5 6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備 註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備 註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9 10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0月13日 107年10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0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3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3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10月7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2955號 2.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77185號 2.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2日至同年7月3日間某時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8日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7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