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冬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冬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冬祥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冬祥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91頁)。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冬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02/02 110/0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偵 4677號、士林地檢110偵4522號 士林地檢110偵 40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 56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857號 判決日期 110/06/04 110/08/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 56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85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7/06 110/08/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2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