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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陳信旗

上訴人
即自訴人
許逸宏(原名許智傑)
自訴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被告
鄧○○

郭○○

吳漢中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4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郭○○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所長,案外人甲○○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其等與時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被告鄧○○為○○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前後期學長姐之關係,明知甲○○與自訴人乙○○(原名許智傑)原為男女朋友,為圖不法利益,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96年1月22日,至被告郭○○當時任職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北市刑大)報案,並於同日19時50分許開始製作警詢筆錄,誣指自訴人於同年月21日22時許,在其臺北縣○○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住處房間,性侵甲○○云云,由被告郭○○受理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報案三聯單上登載甲○○於96年1月23日1時0分親自報案云云,再由非內勤檢察官即被告鄧○○於同年月22日之警詢筆錄上,蓋用同年月23日之職章,越權於警詢筆錄上批示:送分他案及請內勤

反臺北地檢署有關檢察官任務之分配,而在此之前,臺北市刑大警員即被告甲○○明知自訴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之事由,於同年月23日零時10分許,先到自訴人上揭住處,以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事由逕行拘提自訴人到案,並於同日2時至2時10分許,製作筆錄「問:警方於96年1月23日0時10分現場逮捕你時有無…」後,移送臺北地檢署,由該署內勤檢察官即被告鄧○○於同日16時47分許,在該署第三偵查庭訊問「問:96年1月22日晚上警方有到你家○○路住處搜索」後,被告鄧○○即使用登載不實之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以自訴人被警逕行拘提逮捕為由,符合羈押逮捕前置主義,而聲請羈押獲准,致生損害於自訴人。因認被告鄧○○涉有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背信罪嫌、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被告郭○○、甲○○則均涉有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

二、原審判決略以:依自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公信,直接被害人為國家法益。且自訴人並非所指偽造報案三聯單之被冒用名義之公務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虛偽記載之報案人即甲○○、該偽造公文書之行使對象即臺北地檢署,亦非所指因被告鄧○○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之本人即臺北地檢署,尚難認自訴人個人權益因此受有影響,本件即不存有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自訴人個人法益之情形。縱如自訴意旨所指,自訴人因被告3人所為,遭逕行拘提後聲請羈押獲准,致生損害為真,然此一羈押之決定既為法院所作成,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結果,顯非被告3人直接加害所造成,自非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是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提起自訴。從而,自訴人所提自訴為不合法,爰依同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自訴人被訴強制性交之案件為子虛烏有,檢察官即被告鄧○○終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郭○○、甲○○所製作之報案三聯單是變造之公文書,被告鄧○○於前開警詢筆錄上之批示亦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且甲○○所訴強制性交等罪並非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得逕行拘提之案件,故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是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自訴人個人之權益因而直接受侵害,自非不得提起自訴。原審明知如此,竟以不相干之羈押裁定,乃係法院所作成,自訴人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結果,並非被告3人直接加害所造成,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等詞為由,判決不受理,即有判決不備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誤,爰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有罪之判決等語。

四、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定。

五、原審以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司法院釋字第297號解釋意旨參照)。蓋刑事訴訟法上對於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之範圍並未明確界定,殊易開啟濫行自訴之門,為防止犯罪被害人濫行自訴,或藉自訴以妨害公訴,司法實務上乃限制僅直接被害人得提起自訴,間接之被害人則不與之,此應屬法律政策所允許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297號解釋遂因此肯認合憲。再者,該條項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當時」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此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其法益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損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須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足當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須視其他人之行為而定,或自訴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對於其被侵害之法益僅具有間接影響,而無直接因果關係者,均非此所謂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不純正瀆職罪之刑法分則加重規定,是以公務員若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乃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不純正瀆職罪名。又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一般固認為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但亦不排除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可能,故如個人法益因而直接受害者,自仍得提起自訴。因此,自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前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等之不純正瀆職罪嫌,而提起本件自訴,程序上首應審究者,即係自訴人是否係因被告3人之前開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必自訴人非屬直接被害人,方能以其不具提起自訴之適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㈢觀諸自訴意旨所指偽造之報案三聯單(見原審卷第23頁),其冒用名義之對象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行使對象為臺北地檢署,其上虛偽登載之報案人則為甲○○,並無任何敘及自訴人之處;而自訴意旨所指被告鄧○○在警詢筆錄上之越權批示(見原審卷第25頁),其違背任務之對象為臺北地檢署,自難認此部分犯罪「當時」「直接」對自訴人造成損害,是原審認自訴人於此部分非屬直接被害人,固屬無誤。然就自訴意旨所指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部分(見原審卷第27頁),自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無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自訴人之事由,竟仍開立不實之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持以行使拘提自訴人;而被告鄧○○亦明知該逕行拘提通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之要件,竟以自訴人遭警逕行拘提逮捕為由,符合羈押逮捕前置主義,持向法院聲請羈押自訴人獲准等詞,為其自訴之論據。佐以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上「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簽署之姓名亦確記載自訴人之姓名。故從形式上觀察,逕行拘提之對象既為自訴人,則被告甲○○持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拘提自訴人「當時」,實已「直接」影響自訴人之權益甚明,當難謂自訴人非屬直接被害人。乃原判決並未論及自訴意旨所指臺北市刑大逕行拘提通知之部分,即認本案均無直接侵害自訴人個人法益之情形,因而以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逕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非不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六、綜上所述,原審疏未詳查,即以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逕

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要嫌速斷。自訴人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是為兼顧被告3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依法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款代為核發拘票等文字,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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