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孟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孟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鍾孟軒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7/03/21(7次)、107/03/25(6次) 107/03下旬至107/04上旬 107/03中旬至107/04上旬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偵10901號 桃園地檢108偵6225號 桃園地檢107偵1545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 判決日期 107/10/25 109/04/08 109/06/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1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7/11/12 109/07/29 109/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空白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26、 107/03/27(3次) 107/03/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 偵3386號 桃園地檢109 偵3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09/10/21 109/10/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11/30 109/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