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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信旗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5至7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附表編號10至1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4至6、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至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03/30 106/02/10 106年2月12日夜間6時3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62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判決日期 106/09/06 106/09/28 106/09/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62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9/26 106/09/28 106/10/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3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5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51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15  106年2月上旬至106年2月24日 106年6月6日、6月17日及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154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判決日期 106/11/22 106/12/11 106/1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154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12/25 107/01/03 107/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9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6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62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2/15-106/02/24  105/10/19 106/07/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1796號   判決日期 106/12/11 107/03/14 107/09/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17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13 107/03/31 107/10/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8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7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09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7年6月(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9日、6月1日及106年6月4日 106/08/09 106年5月28日、6月1日、6月3日、6月5日及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判決日期 107/04/11 107/04/11 108/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6/26 107/06/26 109/02/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3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3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編          號         13        1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7/29 106/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判決日期 108/02/26 108/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2/12 109/02/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