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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治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治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治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7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4年4月),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17部分,其餘編號1至16部分則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7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判決確定,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均屬財產犯罪,犯罪類型、手段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所犯數罪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5月23日至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附表編號1至17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撤銷發回編號17部分,其餘編號1至16部分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16部分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6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7月13日至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7月2日至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6月29日至107年7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  107年7月165日至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7月17日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7月25日至107年8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8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8月10日至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7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26日至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8月16日至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0日至107年8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9月23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6月中旬至107年8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109年11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109年12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1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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