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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張國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 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國輝(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6月)、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重複非難程度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上午12時許 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29分許 108年7月30日上午11時43分至11時44分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109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3月1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下午1時40分許 108年7月30日上午9時57分許 108年7月30日上午11時54分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下午1時37分許 108年7月30日下午1時58分許 108年7月30日下午2時35分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編     號  1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下午2時41分許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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