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凱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45頁),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受刑人陳凱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98次、有期徒刑1年,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0日、4月28日、5月30日 有期徒刑2年部分:105年1月22日至105年7月5日間 有期徒刑1年部分:105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25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5261、15718、168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4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決 日期 107年5月24日 110年5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24日 110年6月10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06號(指揮書108年4月8日至111年10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194號(指揮書111年10月8日至1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