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孫惠琳連雅婷張育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倫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倫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倫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倫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考量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表示意見乙節,有本院110年10月6日院彥刑宙110聲3809字第1100003952號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9、107頁)。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上開各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其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楊倫鑒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07/04 108/07/09 108/07/03~108/07/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883、12329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883、12329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37、5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判決日期 109/05/05 109/05/05 109/10/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02     109/06/02    109/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830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3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8/07/03~108/07/06 108/07/02~108/07/03 108/07/03~ 108/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58、1390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58、1390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58、139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  判決日期 109/05/13 110/04/22 110/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3/15     撤回上訴 110/05/24 110/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0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