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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美玲陳銘壎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慶麒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慶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慶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7所示犯罪日期、編號5至6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2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622、8984、11066、1182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622、8984、11066、1182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622、8984、11066、118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0號   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7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797、21509、21968、22925、23481、24470、26890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9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28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6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92號     編號5至7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8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92號     編號5至7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4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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