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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曬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林呈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沛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分別補充為「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6年12月5日」、「107年3月間某日至107年4月30日」;編號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3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83、1013、1335號、108年度偵字第15339號106年度偵字第29069、29070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3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83、1013、1335號、108年度偵字第15339號」)。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4月10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然因增加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附表編號8之罪,致原裁定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所定刑期向本院表示「聲請人(應為「受刑人」之誤寫,以下更正之),因父親年邁且生病,晚年仍需受刑人早日回家照顧,懇請體恤受刑人家中情況,給予受刑人一次機會,受刑人保證返家後努力工作,照顧家中老小」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10年12月3日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尚有宣告併科罰金,因其他宣告刑並未科處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6年12月5日 107年3月間某日至107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 第1305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 第1305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9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3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30日為警查獲前某時 106年12月5日 106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10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106年度偵字第29069、29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第826號 108年度簡上字 第3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5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6月12日 108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第826號 108年度簡上字 第3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12日 108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0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53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5日 106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9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3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83、1013、1335號、108年度偵字第153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28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24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5日 109年1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28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2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09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9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1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