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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美玲陳銘壎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志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6、13所示犯罪日期,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8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5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8年1月28日下午2時 108年1月28日前某日至108年1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訴字第181號 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 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0日 108年8月6日 108年8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81號 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 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2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04號 編號2至3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00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許 107年9月27日下午1時 108年1月8日下午3時起至同日晚間7時58分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6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1月4日 109年1月7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84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848號 編號6至7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1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8日晚間6時 107年8月6日 107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18號 編號8至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3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5日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3號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8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18時為警查獲時止 108年3月18日下午4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1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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