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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美玲陳銘壎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龎証濃(原名龎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龎証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龎証濃(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審酌受刑人之書面陳述,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在案,然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0年4月至6月間某日至101年7月14日 102年4月2日 102年4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字第14967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753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5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919號 102年度簡字第4538號 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5日 102年7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919號 102年度簡字第4538號 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5日 102年8月7日 105年8月1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76號(已執行在案)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782號(已執行在案)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22號(已執行在案)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9年5月至7月 100年7月、8月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字第16382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字第163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110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6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35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1日 110年7月22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43號(已執行在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8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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