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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何俏美陳海寧葉乃瑋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晨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晨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晨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年至103年之期間內某日時起至105年9月7日查獲止」),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6至8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4年8月為上限;併科罰金部分以最多額宣告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下限,以各刑合併之金額25萬元為上限】,並參酌⑴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⑵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2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6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年4月、6年)總和有期徒刑14年3月】;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均為槍砲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亦相似,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較高,然附表編號3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動機與上開各罪有別,暨衡以受刑人各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犯罪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暨整體犯罪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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