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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1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陳勇松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晏弘

送達代收人:林主惠,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5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晏弘(下稱「聲請人」)與告訴人林瑞斌已於確定判決後達成和解,聲請人業已依約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和解金予告訴人,告訴人亦同意本件對聲請人為無罪之諭知,倘法院仍認定應負刑責,亦同意聲請人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在符合相關規定下為緩刑之諭知,此有雙方之協議書可證,可認聲請人惡性尚非重大,犯後態度良好,深知悛悔之心,經此教訓,信無再犯之虞,自得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請准開啟再審程序,並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俾保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此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雖以聲請再審狀所載前揭事由,就原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惟聲請人前亦曾以「聲請人與告訴人已於判決確定後達成和解,聲請人已給付30萬元和解金予告訴人,告訴人亦同意本件對聲請人為無罪之諭知,倘法院仍認應負刑責,亦同意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在符合相關規定下為緩刑之諭知,此有雙方協議書在卷可稽,是可認聲請人惡性尚非重大,犯後態度良好,深知悛悔之心,經此教訓,信無再犯之虞,自得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等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523號受理後,認其所述之原因事實,係屬量刑事項,至多僅影響宣告刑之輕重,並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而認受有罪判決之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等情,有本院前揭另件刑事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原因,提起本件再審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顯無必要者,指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者;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提出之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並無疑義者;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例如聲請已逾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請、已撤回或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等,因程序違背規定已明,而無需再予釐清,且無從命補正,當然無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庶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逕予駁回。揆諸上開說明,因認無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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