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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明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原交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原交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6月10日21時45分許 107年6月10日21時45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交上訴字第9號 110年度原交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交上訴字第9號 110年度原交上更一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10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9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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