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憲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誤繕部分,均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犯罪性質相近(罪名有如附表所載之差異),雖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但從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尚屬接近,且其於犯罪之際年紀約20歲,應係涉世未深一時加入犯罪集團,而於該特定期間內犯罪,則相當之執行刑,應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定刑有期徒刑1年8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詳附表備註欄);兼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範意旨,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罪)、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8月(見本院卷第35至75頁),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案件審理,其後受刑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如附表編號2、3所示2罪之上訴(見本院卷第33頁),嗣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刑事判決雖以原判決就附表編號4至7所示4罪有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改判,然就該4罪宣告之刑仍各為有期徒刑1年2月(見本院卷第77至106頁),與原判決所處刑度無異,則基隆地院上開刑事判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6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有參酌之必要;此外,審酌受刑人現年23歲之日後更生,及受刑人現因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檢署發佈通緝中,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1頁),而無從聽取其關於本件定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27日 107年8月30日至107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40、642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6號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19日 109年9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6號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10年2月4日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672號(北檢110執更護161號、110.05.19至110.11.04假釋期滿)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74號 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基隆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12日至107年9月14日 107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7日 110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4日 111年3月30日 備 註 1.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74 號 2.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基隆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8月。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95號 編 號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95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724、24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7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