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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8、9、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1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5、8、9、11所示之7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4、6、7、10所示4罪,則分別為詐欺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未遂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彼此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日 107年3月7日下午1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24、8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24、8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058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058號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107年8月9日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78號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07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轉讓禁藥 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4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64、22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57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8日 107年08月13日 107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57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27日 108年1月21日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9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33號   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07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4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0、33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0、3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87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8年6月26日 108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87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1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36號    編號8至9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071號)   
編            號  10 11      (本欄空白)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9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4日 107年4月中旬之某時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5號、108年度偵字第1305、1306、1308、1309、2369、344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10、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03號、108年度偵字第6332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2日 110年12月9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1年1月12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執字第436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8號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