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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世宗林呈樵吳勇毅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許佑剛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許佑剛(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之罪,先後經本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原審法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審核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所示之罪,各經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定刑,則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下多起詐欺、毒品等罪,固屬咎由自取,無可怨天尤人,但就所犯罪行情狀而言,參考其他另案,原裁定實稍嫌過苛,盼望重新裁定寬減刑期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明定之。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四、經查,抗告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1罪),分別經本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3、14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誤載,應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罪均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至13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就此部分定刑之法定要件審核,均無任何違誤。

五、針對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在附表編號1至19之有期徒刑總和「24年8月」(即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5年、2年2月)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2年+1年2月+1年2月)之總和「11年6月」(即內部性界限),而抗告人各所犯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18、19所示之罪均為相同罪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於108年7、8月間之多起詐欺案件,由抗告人擔任收水或車手頭之角色,此業經前開相關確定判決法院考量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後給予定刑上相當程度之從輕寬減,並經原審裁定前加以斟酌,原審復參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次數等各項因素,及抗告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原審另說明:抗告人請求就另案亦一起合併定執行刑部分,既未經本件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併予審酌),再給予定刑上之寬減(再減1年),經核原審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復無顯然濫用裁量權而違反公平原則之情形,亦未違反前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畢竟抗告人並非僅參與詐騙集團之加重詐欺犯行(共18罪),還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手法完全不同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編號14),此部分並無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的問題,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再予從輕定刑,並非可採。至於抗告意旨所提之他案(涉犯多起販賣毒品罪或多起強盜罪),因各案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無從單純比附援引他案定刑結果,而謂原裁定之定刑不當,則抗告人逕以案情各有不同之他案作為本案定刑過苛之依據,亦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已有相當減輕,並無定刑過重或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情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07/03 108/07/05 108/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2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9年度執字第225號     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07/09 108/07/18 108/07/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2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9年度執字第225號     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7/19 108/07/18、 108/07/19 108/07/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2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9年度執字第225號     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7/22 108/07/26 108/07/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2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9年度執字第225號     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8/07/27 108/09/18 108/08/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80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4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10/05/25 111/03/30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9 110/10/14 111/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9年度執字第22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06號   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15至17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8/20 108/08/21 108/08/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1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110年度訴字第903號  判決日期 111/03/30 111/03/30 111/04/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 110年度訴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02 111/05/02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0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29號   編號15至17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7/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7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