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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孫惠琳連雅婷張育彰

抗告人
張國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原審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異同,併犯罪次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此有原審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明文規定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再按法律上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為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謂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定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仍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參照)。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責,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於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避免犯罪之意識及恢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重複之效果。其所犯附表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以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原審並未考量及敘明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間彼此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亦未敘明裁量之理由,難認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刑相當,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受刑人翁某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至107年12月22日所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士林、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10年11月之宣告刑,嗣經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於110年8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張國輝與前揭案例翁某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均屬雷同,請求依此案例定最低應執行之刑。

㈣受刑人學歷不高,不擅長溝通,多半只能從事打掃清潔及社區守衛工作,再因一時欠缺思慮被詐騙集團謊言所利用,但仍選擇面對、配合檢警調查,並盡可能與被害者和解賠償,希望早日出獄得以賠償其他受害者損失。受刑人淪為詐騙集團之末端棋子,深感懊悔 亦掛念家中8旬母親,有失智身心欠佳之情況,若因受刑人長期服刑,將致母親無人撫養,故請求撤銷原裁定,定適當最低執行刑云云。

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105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原審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該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原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40年4月,最高計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經核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未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之加計結果(指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附表編號11至3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36至4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編號4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9月)更為不利。且就該定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從形式上觀察,核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形,難認原審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業已考量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異同,併犯罪次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亦給予適當之恤刑利益(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合,加計附表編號42之刑的結果,又減輕2年3月),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情形,於法並無違誤,是抗告意旨所指,並非可採。至抗告意旨㈣所述情形,係刑法針對個別犯罪所明定之科刑基礎及裁量事項,屬宣告刑之酌定,與本件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並不相涉,非定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其執此提起抗告,自屬無據。綜上,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國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333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2483、24238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7月16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備         註  士檢110年度執字第1263號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士檢110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士檢11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備         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士檢110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士檢11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備         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士檢110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士檢11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士檢110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士檢11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7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 108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108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6日上午9時53分前某時至108年7月16日上午10時9分許  108年7月7日晚間7時30分前某時至108年7月16日上午10時14分許 108年7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  108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 108年7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9455、21788、21878、21888、29003、29298、23294、24384、24893、23256、23288、24496、20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2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407號、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5015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10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3日 備         註  編號11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2號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619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8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9月22日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士檢110年度執字第37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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