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游阿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9年執字第69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裁判除保安處分外,於確定後執行,本案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阿昆(下稱受刑人)所涉犯罪,已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部分發回更審(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9號),請先撤回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自明;而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第30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撤銷沒收等(不含罪刑)部分,發回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9號審理中,上開已確定之罪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6985號案件為指揮執行,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

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此有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111年度聲字第3152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1585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上開經本院裁判確定之罪刑部分,已生實質之確定力,非經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撤銷之,不得再行爭執。又受刑人於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執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15日核發111年執助鎮字第3072號執行指揮書,並註銷同署111年執助鎮字第1585號執行指揮書,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585號執行卷宗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9日北檢邦寬111執更1585字第1119100942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7日桃檢秀鎮111執助3072字第1119137852號函附上開執行指揮書可憑。從而,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徒以其所涉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為由,請求撤回檢察官核發之指行指揮書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就上開已確定之4罪與受刑人另犯違反公司法之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9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