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舟生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嘉欣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佳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藝憓(原名王怡文、王綵崴)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田永彬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婧芝
- 選任辯護人
- 黃姵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閔翔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萩桂
- 即被告
- 林佑臻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建弘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金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宥芯(原名蕭丁佩)
- 選任辯護人
- 黃世欣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梁傑銘
- 選任辯護人
- 毛順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539、22949號、106年度偵字第690、6560、1878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9、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李舟生部分:原判決關於李舟生附表一之罪刑、附表三編號1至4、6、7及應執行刑與沒收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李舟生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三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4、6、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應予沒收。未扣案附表一編號12、13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王藝憓部分:原判決關於王藝憓附表一編號12、18罪刑、附表三編號3、4及應執行刑與沒收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王藝憓犯如附表一編號12、18、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8、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應予沒收。
三、徐婧芝部分:原判決關於徐婧芝附表一編號12、19、25之刑、附表三編號2至4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徐婧芝處如附表一編號12、19、25所示之刑,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團體、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義務勞務。
四、梁傑銘部分:原判決關於梁傑銘附表三編號1至4、6、7、定應執行刑及沒收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梁傑銘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6、7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應予沒收。
五、曾萩桂部分:原判決關於曾萩桂附表一編號2、9至11、14、22、28、29罪刑、附表三編號7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曾萩桂犯如附表一編號2、9至11、14、22、28、29、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至11、14、22、28、29、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六、林佑臻部分:原判決關於林佑臻附表一編號23、25罪刑、附表三編號6、定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林佑臻犯如附表一編號23、25、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25、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應予沒收。
七、蕭宥芯部分:原判決關於蕭宥芯附表一編號1、3、7、8、12、15至18、21、27之刑、附表一編號19罪刑、附表三編號2至5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前開撤銷部分,蕭宥芯處如附表一編號1、3、7、8、12、15至18、21、27所示之刑,犯附表一編號19、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9、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李舟生(綽號老大、Boss、大陳、李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成立隨機撥打電話以言詞色誘男性,相約見面,再以謊言藉口詐財之詐欺集團,並與大陸地區建立機房,例如:「糖果組」、「陽光組」、「洋洋組」、「簡單組」等聯繫管道。先由大陸機房女子對臺灣不特定成年男子,於電話中,以「成為男女朋友」或「將來結婚對象」詐術引誘,若感知受話男子已上鉤,再以「要考取專業證照需要學費或報名費」、「打破香精須賠錢」、「家境困苦沒錢付房租」、「親人車禍或生病需醫藥費」等等騙術勸誘見面,詐取金錢或財物;再由李舟生詐欺集團成員接手,由控台指示女性取款車手出面,使前來見面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詐騙集團成員並各依約定數額朋分詐欺所得,而組成跨境異地合作詐騙集團。
二、李舟生基於上述模式,自民國104年10月起,與王藝憓(綽號樂樂、天真、姐姐,對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24、28、29部分未上訴,此部分原判決已確定)邀集鐘婉之(綽號小咪,李舟生引入,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新臺幣20萬元、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徐婧芝(綽號小白,王藝憓引入,對於原判決附表一犯罪事實及罪名未上訴,此犯罪事實部分詳原判決之認定)、梁傑銘(綽號小梁、小銘,王藝憓引入;所犯原判決附表一加重詐欺罪部分,已經判決確定)、曾萩桂(綽號唐琪、糖糖,王藝憓引入)、林佑臻(綽號佑佑,王藝憓引入)、蕭宥芯(綽號娃娃、貝貝、丁丁,王藝憓引入,對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7、8、12、15至18、21、27犯罪事實及罪名未上訴,此犯罪事實部分詳原判決之認定)、吳晅儀(綽號莎莎,李舟生引入,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新臺幣6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及其他成年女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實行下列犯行:
㈠分工模式:
1.李舟生僱用王藝憓、徐婧芝及鐘婉之分擔控台,接聽大陸機房「下單」由大陸機房提供控台關於被騙被害人姓名、見面時地、收款金額及家庭背景等資料,以供取款車手前往見面、取款。排定取款車手之後,由分擔把風之梁傑銘前往約定地點「看點」過濾在場客人、「把風」確保取款車手與被害人見面之安全,再回報控台,然後派遣取款車手前往與被害人見面。
2.曾萩桂、林佑臻、蕭宥芯及吳晅儀擔任取款車手,接受控台指示,與大陸機房進行「對話」事先套好以何種理由詐騙取款及扮演之身分、角色,避免與被害人見面後遭拆穿、「回話」予大陸機房,回覆該次與被害人接觸過程及細節,避免大陸機房再與被害人通話時遭到拆穿,並前往約定地點與被害人見面。取款車手必要時須與被害人性交,由大陸機房或控台向取款車手下達「咖啡單」意即取款車手須與被害人性交。上述分工手法目的為使前來赴約之被害人,經由大陸機房的不實話術及取款車手與被害人的現場互動、對談,使被害人誤認雙方有成為男女朋友或將來結婚的可能或出於男性之同情憐憫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款項。
㈡李舟生等9人自104年10月起至105年10月26日查獲為止,由大陸機房分別對附表一、三所示之被害人,各佯以該附表一、三「詐騙內容」欄所示內容,使各該被害人產生情愫、同情心,再各下單至各該附表一、三「分工」欄所示之控台人員,由該控台人員排定取款時程及見面取款車手,指示附表一、三「分工」欄所示之車手與大陸機房藉由「對話」、「回話」之確保方式,使該取款車手扮演大陸機房佯裝的角色,控台於車手出發前往約定地點之前,先派遣梁傑銘看點、把風,確認現場安全,再通知該取款車手,前往與被害人見面、互動,並接續佯以該附表一、三「詐騙內容」欄所示內容,使附表一編號編號1至5、7至18、20至24、26至29、附表三1至4、6、7編號所示之男子對於該「詐騙內容」欄所示虛構之情節更認為真實而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該取款車手。附表一編號6、19、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男子未交付金錢,附表一編號25則未陷於錯誤,李舟生等人因而未能得逞而未遂。
㈢105年10月26日經警搜索、拘提李舟生、王藝憓、鐘婉之、梁傑銘、曾萩桂、林佑臻、蕭宥芯及吳晅儀,扣得現金、行動電話、聯絡電話簿、匯款結算表、交易地點小姐代號文件、租賃契約、帳戶存摺、筆記本、日曆、帳單、聯絡清單、聯絡名冊及交款地點清冊、包包、隨身碟、匯款單、收款清冊、信用卡、金融卡、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提款單及附表四所示之物,並通知徐婧芝到案,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J○○、壬○○、申○○、酉○○(起訴書誤載為高○○)己○○、丑○○、辛○○、K○○、Q○○、E○○、戌○○、R○○、H○○、丙○○、玄○○、丁○○、巳○○、甲○○、戊○○、寅○○、I○○、A○○、C○○、宙○○、地○○、S○○、F○○、癸○○、G○○、T○○、宇○○及子○○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㈠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3前段係規定:110 年5 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本條法文明白規定為「各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1 條之規定,所謂「各級法院」,自係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而言,不能限縮解釋為單指某一特定審級法院。且該條文所稱「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亦顯與「已繫屬於法院」之意義不同,故110 年6 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於原審判決後,經上訴而於109年11月10日繫屬本院前審,復經上訴而於111年1月20日繫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於111年8月5日繫屬本院,固然回復第二審程序,然本院前審程序已終結,而開啟新的第二審程序,前後程序明顯可分,且繫屬於最高法院之時間係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說明,最高法院已適用修正後規定定其上訴範圍,如本院仍以前審繫屬時間適用舊程序規定釐定上訴範圍,將有違程序安定原則,從保障上訴人之上訴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及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範圍考量,為避免被告因而受突襲判決之不利益結果發生,本件自應依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釐定上訴範圍。故本院就當事人僅就量刑上訴部分,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且不包括沒收部分,至其餘全部上訴部分,本院則就起訴書所指之犯罪事實,及原審認定之罪、刑、沒收部分,全部審理,先予敘明。
㈡各被告之審理範圍如下:
1.上訴人即被告李舟生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全部及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之部分:檢察官對原審判決被告李舟生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無罪部份提起上訴;被告李舟生就附表一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故被告李舟生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全部及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部分。
2.上訴人即被告王藝憓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號12、18及附表三編號3、4之部分:檢察官對原審判決被告王藝憓附表三編號3、4無罪部份提起上訴;被告王藝憓就附表一編號12、18部份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17至118頁),故被告王藝憓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號12、18及其所涉及附表三編號3、4部分。
3.上訴人即被告徐婧芝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號12、19、25量刑部分及附表三編號2至4之部分: 檢察官對原審判決被告徐婧芝附表三編號2至4無罪部份提起上訴;被告徐婧芝就附表一編號12、19、25量刑部份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18頁,本院卷三第39頁),故被告徐婧芝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號12、19、25之量刑部份及附表三編號2至4部分。
4.被告梁傑銘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之部分: 檢察官對原審判決被告梁傑銘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故僅就附表三編號1至4、6至7部分審理。
5.上訴人即被告曾萩桂之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號2、9、10、11、14、22、28、29及附表三編號7之部分:
訴;被告曾萩桂就附表一編號2、9、10、11、14、22、28、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行為時地 金 額 詐騙內容 分工 卷 證 和解狀況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J○○ 105年8月23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喜美自助餐店附近 2萬元 化名林舒雅或自稱「雅雅」,假冒為J○○女友之朋友,佯稱阿嬤生病要錢看病,且要還經紀人錢云云,致J○○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針對量刑上訴) J○○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7頁至第8頁、第16頁至第17頁;原審卷二第200頁至第206頁;本院卷四第227至232頁)、J○○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9頁至第10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87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午○○ 105年8月8日臺北市金品茶樓附近 7-11便利商店 1萬元 化名韓若熙,佯稱要與其交往,因缺房租錢云云,致午○○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午○○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30頁至第31 頁反面、第38 頁至第39頁反面)、午○○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35頁至第3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212頁)收據(原審卷二第70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壬○○ 第一次105年6月14日許在臺北市○○區○○○路2段摩斯漢堡店附近 第二次105年7月21日在臺北市○○○路附近 第一次1萬元 第二次1萬6千元 化名楊慧寧,佯稱缺房租錢、做生意需要資金、家人生病需要醫療費云云,致壬○○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二次;現有卷證未能證明參與第一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 蕭宥芯(取款車手,針對量刑上訴) 壬○○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20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56頁,本院卷3第543-553頁)、壬○○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23頁至第2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21-2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第二宗第88頁) 匯款單(原審卷第二宗第71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申○○ 第一次105年7月28至30日許 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 第二次105年8月10日 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 第一次2萬元 第二次4萬元(因吳晅儀現場怕被起疑,不敢拿錢而未遂;但申○○事後自行依詐騙機房人員指示另行匯款,此部分認與取款車手無關) 化名王可佳,佯稱沒有生活費、要與母親回大陸需要旅費云云,致申○○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申○○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42頁至第43頁、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56頁)、申○○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46頁至第4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21-22、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當庭和解(原審卷二第54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己○○ 105年10月26日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路易莎咖啡 1萬元 化名陳靜宜,佯稱學美容要考照云云,致己○○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己○○警詢及偵查之指述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62頁至第63頁、第66頁至第67頁)己○○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五宗第 126頁至第129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800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803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45-46、51-5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0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丑○○ 105年10月26日臺北市○○路00號藝品店附近 1萬元(當場為警查獲而未遂) 化名林美琪,佯稱美髮學徒,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困苦、缺房租云云,致丑○○產生同情心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丑○○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第73頁至第74頁;原審卷第二宗第48頁至第56頁;本院卷三第529至536頁)、丑○○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五宗第126頁至第129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800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803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45-46、51-52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玖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D○○ 105年7月20日左右臺北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3萬5千元 化名林佑婷,佯稱要當其女友,補習及考證照需要用錢云云,D○○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針對量刑上訴) D○○警詢指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36頁至第137頁反面)、D○○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40頁至第143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21-22頁) 已和解並償還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1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3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辛○○ 105年6月23日左右臺北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萬元 化名陳靜儀,佯稱缺培訓費、生活費云云,致辛○○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辛○○警詢、偵查之指述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44至145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第106頁;本院卷三第555至559頁)、辛○○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48至15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21-2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2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4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K○○ 105年8月25日左右臺北市○○○路○○○巷附近7-11便利商店 1萬元 化名王可佳,佯稱缺生活費、考執照缺錢云云,致K○○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K○○警詢、偵查之指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52至153頁;偵22539號卷第六宗第5至6頁;本院卷三第460至469頁)K○○匯款資料影本(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58至161頁)K○○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54至155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213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Q○○ 第一次105年4月23日許臺北市中山國小捷運站旁摩斯漢堡店 第二次105年5月10日許臺北市○○○路某旅館 第三次105年8月29日許臺北市某處 第一次2萬元 第二次2萬5千元 第三次1萬元 化名葉婉玲,佯稱要與被害人結婚、因5月10日發生性關係而懷孕需要營養品費用云云,致Q○○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三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參與第一、二次) Q○○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62頁至第163頁反面;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81至83頁、85至87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Q○○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67至17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3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5-646、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3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5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E○○ 第一次105年8月30日許臺北市華泰王子大飯店附近 第二次105年10月間臺北市華泰王子大飯店附近 第一次2萬元 第二次3萬元 化名林安玲,佯稱考美容執照缺錢、媽媽生病開刀需要錢云云,致E○○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一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E○○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71至172頁反面;105年度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81至83、85至87頁;原審卷二第146至153頁)、E○○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75至17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4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6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戌○○ 第一次105年6月11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6月24日臺北市區 第三次105年7月13日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附近 第一次2萬元 第二次2萬5千元 第三次2萬元 化名林怡萱「萱萱」,佯稱積欠公司金錢云云,致戌○○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參與第一次) 徐婧芝(控台,參與第二次,針對量刑上訴)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戌○○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78至179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107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200至206頁;原審卷三第185至196頁反面、214至222頁反面)、戌○○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82至18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607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21-22、31-32、653-654頁) 尚未和解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藝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徐婧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R○○ 105年7月28日左右臺北市金品茶樓附近7-11便利商店 1萬2千元 化名沈美佳,佯稱雙方可以當男女朋友、可考慮結婚、考美妝師執照缺錢云云,致R○○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R○○警詢、偵查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87至188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81頁至第83頁、第88頁正反面)R○○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91至192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21-22頁) 告訴人已 死亡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H○○ 第一次105年8月1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8月30日臺北市區 第一次4萬元 第二次4萬元 化名葉婉玲或婉君,佯稱雙方可以當男女朋友、可考慮結婚、還錢給同事、開刀需要錢云云,致H○○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二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H○○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93至194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81至83、85至87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本院卷三第4452至458頁)、H○○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97至19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67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丙○○ 第一次105年5月18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6月13日臺北市區 第三次105年7月1日臺北市區 第四次105年8月10日臺北市區 第一次6萬元 第二次28萬元(更正起訴書附表8萬元之誤載) 第三次2萬元 第四次25萬元 化名林美琪,佯稱工作疏誤要賠錢、家中缺錢、幫助銀行帳戶解凍,致丙○○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主嫌)王藝憓(控台,參與第二次,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 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三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 蕭宥芯(取款車手,參與第一、二、四次) 丙○○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564號卷第33至38、49至51頁;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19至200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頁、109頁;偵6560號卷第二宗第48至56頁)、丙○○存摺內頁影本(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15至116頁)、丙○○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03至205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2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643-644、647-648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69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玄○○ 105年4月16日 臺北市○○區○○○路附近 1萬1千元 化名小珠,佯稱家裡缺錢云云,致玄○○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玄○○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14至215頁;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118頁;偵6560號卷第二宗第48至56頁;本院卷四第233至241頁)、玄○○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18至21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3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5-648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5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7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甲○○ 105年7月6日至8日許臺北市○○區○○路、○○○路口附近 10萬元 化名林婉婷及同事,佯稱積欠公司金錢云云,致甲○○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甲○○警詢、偵查之指訴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1至2頁反面;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120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587至597頁)、甲○○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5頁正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8頁)轉帳明細(原審卷二第79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戊○○ 105年6月13日臺北馬偕醫院附近 1萬元 化名秦海櫻,向戊○○詳稱其母親生病需醫藥費及公司需要職前訓練費用云云,致戊○○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針對量刑上訴) 戊○○警詢指述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6頁至第7頁;本院卷四第41至51頁)、戊○○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66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0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藝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寅○○ 105年6月21日臺北市中山國小捷運站旁摩斯漢堡店 1萬元 (未遂) 化名陳心瑩,佯稱要匯錢給母親,前往銀行路上錢包不見云云,因寅○○及時發現詐術而未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徐婧芝(控台,針對量刑上訴)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寅○○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22至23頁、102至104、121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本院卷四第53至58頁)、寅○○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27至29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雙方已經以1千元 和解(原審卷二第183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玖月。 徐婧芝,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蕭宥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宙○○ 105年9月13日許臺北市○○○路00巷000號小紅帽咖啡店 3萬1千元 化名陳家愛,佯稱打破店裡化妝品而欠錢云云,致宙○○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宙○○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43至44、81至83、88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200至206頁;本院卷三第537至541頁)、宙○○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二宗第137至139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607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31-3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9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1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地○○ 105年7月7日臺北市○○路附近 1萬元 化名王可佳,佯稱要繳房租云云,致地○○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60頁至第61頁、第102頁至第104頁、第125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146頁至第153頁;本院卷三第599至604頁)、地○○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64至71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0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S○○ 105年10月11日臺北市○○路附近 1萬元 化名陳曉柔,佯稱考證照需要錢云云,致S○○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S○○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58至159、162頁;偵22539號卷第五宗第45至46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S○○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二宗第51至5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607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31-3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64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癸○○ 105年7月20日臺北市○○街00號金品茶樓 3萬元 化名林佳琪,佯稱要養小孩云云,致癸○○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林佑臻(取款車手) 癸○○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四第179頁至第180頁、第五宗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56頁;本院前審卷二第305至327頁)、癸○○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84至18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21-2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215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4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林佑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U○○ 105年4月21日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王子飯店附近 5萬元 化名陳佳慧,佯稱工作缺生活費云云,致U○○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取款車手不明 U○○警詢、偵查之指訴(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87至188頁、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16 頁正反面)U○○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8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7-648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65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5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G○○ 105年6月27日臺北市○○○路附近 1萬2千元 化名李淑娟,佯稱工作上缺錢云云,致G○○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徐婧芝(控台,針對量刑上訴)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林佑臻(取款車手) G○○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90至191頁、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第21頁;原審卷二第146至153頁)、G○○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9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2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徐婧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佑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 2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亥○○ 105年4月14日臺北市○○○路的便利商店 9萬6000元 化名顏寧姐妹,家裡有狀況缺錢,致亥○○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梁傑銘(把風,已確定)取款車手不明 亥○○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述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94至195頁、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第14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146至153、 200至206頁;原審卷三第 137至141頁)亥○○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9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3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5-646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三第132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T○○ 105年6月15日臺北市○○區 2萬元 化名葉婉玲,要考彩妝師證照、要租房子,致T○○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梁傑銘(把風,已確定)蕭宥芯(取款車手) T○○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 197至198頁反面;偵22539號卷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第13頁;原審卷二第 146至153頁)T○○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200至201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3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蕭宥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宇○○ 105年4月21日臺北市○○○路附近 2萬元 化名陳慧婷,工作疏誤要賠錢,致宇○○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宇○○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 200至203頁、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第15頁;原審卷二第146至153頁)宇○○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205至20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2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3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3-648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4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6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子○○ 第一次於105年4月27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義美喜餅 第二次於105年5月底、6月初臺北市國萱飯店 第一次2萬8千元及儲值卡1張(內有2千元) 第二次5萬元 化名林美琪,工作材料費缺錢、打破美容店精油,致子○○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 梁傑銘(把風,已確定)曾萩桂(取款車手) 子○○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 207至208頁、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19至20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原審卷三第185至196頁反面)子○○記帳資料影本(偵22539號卷第六宗第19頁)子○○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210至21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2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43-644、647-648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5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附表三(原審判決無罪,撤銷改判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行為時地 被 害 金 額 詐騙內容 分工 卷證 和解狀況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酉○○ 民國105年8月25日臺北馬偕醫院附近 1萬5千元 化名陳惠婷,佯稱已經訂貨需要付錢給對方云云,致酉○○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吳晅儀(取款車手,已確定) 酉○○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52頁至第53頁反面、第59頁至第60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17至226頁)、酉○○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一宗第54頁至第5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和解書(原審卷二第89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2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丁○○ 第一次105年5月31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6月15日臺北市○○區 第一次3萬元 第二次4萬元 化名陳靜怡及陳思情,佯稱家裡缺錢云云,致丁○○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徐婧芝(控台,參與第二次部份)梁傑銘(把風)蕭宥芯(取款車手,僅參與第一次) 丁○○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陳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20至221頁反面;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02至104、119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本院卷四第253至263頁)、丁○○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24至22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6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徐婧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蕭宥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巳○○ 第一次105年6月11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6月27日臺北市○○區 第一次9元 第二次2萬9千元 化名林佑婷及其學姐,向巳○○佯稱其需繳學費、考執照缺錢云云,致巳○○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參與第一次) 鐘婉之(控台,參與第二次部分,已確定)徐婧芝(控台,參與第二次部分)梁傑銘(把風)蕭宥芯(取款車手,參與第一次) 巳○○警詢之指訴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42至252頁)、巳○○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三宗第233頁至第236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97頁)匯款單(原審卷二第78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藝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徐婧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壹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蕭宥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I○○ 第一次105年4月29日臺北市區 第二次105年6月21日臺北市區 第一次約5萬2千元 第二次約5萬元 化名小美,佯稱缺錢云云,致I○○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王藝憓(控台,參與第一次) 徐婧芝(控台,參與第二次) 梁傑銘(把風)蕭宥芯(取款車手,參與第一次) I○○警詢、偵查及審理之指訴及陳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3至14、81至83、85至87、 102至104、122頁;原審卷二第48至56、146至153頁;原審卷三第137至141、185至196頁反面、230至238頁)、I○○匯款資料影本(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7至18頁)、I○○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9至21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503號、105年聲監字第000504號、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645-648頁) 已和解 調解筆錄(原審卷三第146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藝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徐婧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蕭宥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A○○ 105年10月10日臺北市○○○路邊 4萬元(未遂) 化名王可佳,佯稱錢包掉了云云,經A○○發現有異未給付左列金錢而未遂。 蕭宥芯(取款車手) 「糖果組」之不詳機房成員 不詳控台成員 A○○警詢及偵查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30至31、102至104、123至124頁)、A○○匯款資料影本(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34頁)、A○○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36至4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000871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302號、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11-12、21-22、653-654頁) 蕭宥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C○○ 第一次105年8月中旬臺北市金品茶樓 第二次105年8月31日許臺北市金品茶樓 第一次1萬元 第二次3萬元 化名羅美玲,佯稱要考美容執照,家人開刀要醫藥費云云,致C○○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 參與第二次,已確定) 梁傑銘(把風)林佑臻(取款車手) C○○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指訴及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51至52、81至83、90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48至56頁;本院卷四第101至110頁)、C○○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二宗第129至13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 和解書(原審卷二第214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佑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F○○ 105年8月26日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王子飯店附近 2萬元 化名小蕙,佯稱賠償公司損失云云,致F○○誤信對方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而交付左列金錢。 李舟生(首腦)鐘婉之(控台,已確定)梁傑銘(把風)曾萩桂(取款車手) F○○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67至168頁;偵22539號卷第五宗第10至11頁反面、17頁;本院卷四第112至120頁)、F○○匯款資料影本(偵22539號卷第四宗第171頁)、F○○相關譯文(偵22539號卷第二宗第44至4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續字第00146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二第653-654頁) 已和解並償還,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01)、匯款單(原審卷二第83頁) 李舟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傑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曾萩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應沒收物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備 註 1 李舟生 1.Samsung黑色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 2.裝置SIM卡卡片陸張(○○○○○○○○○○號、○○○○○○○○○○號、○○○○○○○○○○號、○○○○○○○○○○號、○○○○○○○○○○號、○○○○○○○○○○號) 3.集團教戰手則肆拾柒張、電話名冊拾肆張、匯款單捌張、筆記本壹本、日曆壹本 李舟生105年10月27日警詢陳述(偵22539號卷二第95至9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紅字第124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6560號卷第235至236頁) 2 王藝憓 KOOOK988藍色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其中一門號○○○○○○○○○號) 王藝憓105年10月27日警詢陳述(偵22539號卷二第205至20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紅字第124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6560號卷第237頁) 3. 梁傑銘 HTC白色手機(含○○○○○○○○○○號SIM卡壹張) 梁傑銘105年10月27日警詢陳述(偵22539號卷二第72至74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紅字第123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6560號卷第227頁) 4. 林佑臻 Samsung黑色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 林佑臻105年10月27日警詢陳述(偵22539號卷一第136至14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紅字第123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6560號卷第230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