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君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35267號、第35292號、第35360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244號、第4254號、第60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由此可知,當事人一部上訴的情形,約可細分為:一、當事人僅就論罪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二、當事人不服法律效果,認為科刑過重,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三、當事人僅針對法律效果的特定部分,如僅就科刑的定應執行刑、原審(未)宣告緩刑或易刑處分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四、當事人不爭執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科刑,僅針對沒收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是以,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定應執行刑、(未)宣告緩刑、易刑處分或(未)宣告沒收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未上訴部分,作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特定部分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君皓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王君皓於刑事上訴狀、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表明:我承認犯行,也有跟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太重,請給予從輕量刑等語。是以,王君皓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則依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院自僅就原審判決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原審判決其他部分並非本院審理範圍,應先予以說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被告上訴有無理由之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與科刑:
一、犯罪事實:王君皓(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柯文哲」)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志」或「新莊阿志」者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昇鴻」與暱稱「漫漫」、「許嘉哲」之人(以下簡稱「昇鴻」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所組成的詐欺集團(以下簡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俗稱「提款車手」),即可獲取提領款項總額3%報酬的工作(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王君皓與「昇鴻」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的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1至42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編號1至22、24至42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附表編號23所示被害人則因發覺有異而未陷於錯誤,僅故意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指定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其後,由王君皓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的行動電話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22、24至42所示提領時、地,提領該等編號所示款項後,將所提領的款項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的來源、去向及所在。至於王君皓固依指示提領附表編號23所示匯入款項(提領時地、提領金額,均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並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但因該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而未遂。王君皓因此獲得報酬共計10萬7,100元。
二、所犯罪名:王君皓就如附表編號1至22、24至42所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的洗錢未遂罪。王君皓與「昇鴻」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王君皓就附表編號1至42所為,都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22、24至42,均從一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3,則從一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王君皓所犯上述4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量刑: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王君皓有毒品、竊盜、搶奪及多項詐欺等前科,素行不佳。他擔任本案提款車手工作,漠視他人財產權,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的影響,應予非難;併參以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洗錢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他的犯行分別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之;兼衡他於本案擔任角色的涉案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另審酌他自述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粗工、日薪1,500元、需扶養父母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以及王君皓犯罪的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以示懲儆。
參、本院駁回被告上訴的理由:
一、量刑又稱為刑罰的裁量,是指法官就具體個案在應適用刑罰的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種類與刑度而言。由於刑罰裁量與犯罪判斷的定罪,同樣具有價值判斷的本質,其中難免含有非理智因素與主觀因素,因此如果沒有法官情感上的參與,即無法進行,法官自須對犯罪行為人個人及他所違犯的犯罪行為有相當瞭解,然後在實踐法律正義的理念下,依其良知、理性與專業知識,作出公正與妥適的判決。我國在刑法第57條定有法定刑罰裁量事實,法官在個案作刑罰裁量時,自須參酌各該量刑因子,並善盡說理的義務,說明個案犯罪行為人何以應科予所宣告之刑。量刑既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乃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除應符合法定要件之外,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的拘束,亦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法律秩序的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的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意旨,避免個人好惡、特定價值觀、意識型態或族群偏見等因素,而影響犯罪行為人的刑度,形成相類似案件有截然不同的科刑,以致造成欠缺合理化、透明化且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的違法。如原審量刑並未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的明顯違法情事,當事人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上級審也不宜動輒以情事變更(如被告與被害人於原審判決後達成和解)或與自己的刑罰裁量偏好不同,而恣意予以撤銷改判。
二、經查,本件原審已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刑罰裁量事實,善盡說理的義務,而量處如前所述之刑,並未有逾越法律所定的裁量範圍;而王君皓也未提出本件與我國司法實務在處理其他類似案例時,有裁量標準刻意不一致而構成裁量濫用的情事。又王君皓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加重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就王君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依他的犯罪所得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的多寡,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8月不等,顯然已經從輕酌定,並就部分犯行量處法定最低度的有期徒刑1年,本院即無再予以從輕酌定的裁量餘地。至於王君皓上訴意旨所指「已承認犯行,也有跟被害人和解」等情事,都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作為審酌的事由。何況王君皓於原審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後,因在監執行而迄未賠償任何的款項,本院亦無任何情事變更而得據以減輕其刑的事由。是以,王君皓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肆、結論:綜上所述,本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原審判決就王君皓上訴意旨所指摘量刑不當部分,並無違誤,核屬其裁量權的合法行使。是以,王君皓的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伍、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玉華於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時日/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備註 原審宣告刑 1 黃湑峰 110年4月24日 19時1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良選優品網站拍賣業者電聯黃湑峰佯稱:是否取消網購12套衣服設定云云,致黃湑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2分08秒 ②00時25分50秒 ③00時28分00秒 莊明達申設之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①29,985元 ②29,970元 ③29,985元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3分56秒 ②00時04分57秒 ③00時05分57秒 ④00時25分07秒 ⑤00時25分51秒 ⑥00時27分00秒 ⑦00時27分34秒 ⑧00時29分20秒 ⑨00時29分55秒 (/①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中山分行自動提款機;④⑤⑥⑦⑧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8,005元 ④20,005元 ⑤10,005元 ⑥20,005元 ⑦10,005元 ⑧20,005元 ⑨10,005元 (含編號9陳瑜潔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7、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林宜蓁 110年4月25日 13時3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林宜蓁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林宜蓁帳戶設定錯誤,須取消設定云云,致林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4月25日 ①15時13分29秒 ②15時16分58秒 ㈡110年4月25日 15時41分許 ㈠郵局0000帳戶 ㈡柯宇恩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0000帳戶) ㈠ ①99,895元 ②49,985元 ㈡29,985元 ㈠110年4月25日 ①15時28分59秒 ②15時29分49秒 ③15時30分36秒 ④15時31分26秒 ⑤15時32分30秒 ⑥15時33分17秒 ⑦15時34分02秒 ⑧15時34分51秒 ㈡110年4月25日 ①15時53分許 ②15時54分許 ③15時55分許 ④15時56分許 ⑤15時57分許 (/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自動提款機;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9,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含編號4林亜蒂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陳琬婷 110年4月25日 13時52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人員電聯陳琬婷佯稱:因伺服器遭駭客入侵,盜用陳琬婷名義參加團購活動,須取消設定云云,致陳琬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4時39分許 柯宇恩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0000帳戶) 11,012元 110年4月25日 14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1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林亜蒂 110年4月25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購物網站客服電聯林亜蒂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林亜蒂變成高級會員,每月會自林亜蒂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林亜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①15時26分許 ②15時39分許 ③15時42分許 永豐銀行0000帳戶 ①29,985元 ②27,985元 ③11,234元 同編號2 同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黃雅蘭 110年4月25日 15時48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路商店業者電聯黃雅蘭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設成商業訂單連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陷於錯誤云云,致黃雅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犯罪事實之擴張:黃雅蘭受騙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如右㈡所示郵局帳戶之部分,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4月25日 ㈠16時43分41秒 ㈡16時36分15秒 ㈠柯宇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0000帳戶) ㈡柯宇恩申設之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㈠99,983元 ㈡99,983元 ㈠110年4月25日 ①16時51分05秒 ②16時52分49秒 ③16時54分02秒 ④16時54分50秒 ⑤16時55分43秒 ㈡110年4月25日 ①16時39分17秒 ②16時40分22秒 ③16時42分05秒 ④16時42分55秒 ⑤16時43分43秒 (/㈠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19,005元 ⑤2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呂學治 110年4月25日 15時5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電聯呂學治佯稱:因系統更新有誤,而將呂學治誤認為經銷商,一次下單多筆,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呂學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6時24分許 永豐銀行0000帳戶 9,988元 110年4月25日 16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1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林細娜 110年4月25日 16時1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Kkshop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林細娜佯稱:誤將林細娜設為高級會員,須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林細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①16時58分16秒 ②17時02分27秒 ③17時16分03秒 臺銀0000帳戶 ①2,013元 ②18,123元 ③29,985元 110年4月25日 ①17時27分57秒 ②17時28分42秒 ③17時29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楊宛蓉 110年4月25日 16時22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士林墊腳石書局客服電聯楊宛蓉佯稱:因簽收搞錯導致楊宛蓉變成批發商,重複訂購云云,致楊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7時17分06秒 郵局0000帳戶 21,345元 110年4月25日 ①17時25分35秒 ②17時26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瑜潔 110年4月25日 16時3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總公司會計電聯陳瑜潔佯稱:因業務疏失將陳瑜潔設為經銷商,須取消設定云云,致陳瑜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1分34秒 ②00時22分39秒 郵局0000帳戶 ①28,012元 ②29,985元 同編號1 同編號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7、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吳宗軒 110年4月27日 16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路購物平台客服電聯吳宗軒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吳宗軒遭開通代理商權限,將扣款使用,須取消代理商設定云云致吳宗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①17時41分38秒 ②17時43分44秒 徐志忠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0000帳戶) ①49,989元 ②49,988元 110年4月27日 ①17時49分46秒 ②17時50分40秒 ③17時51分32秒 ④17時52分52秒 ⑤17時53分40秒 ⑥17時54分23秒 ⑦17時55分05秒 ⑧17時56分55秒 (/臺北市○○○○○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9,005元 (含編號12廖彥宏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陳天河 110年4月27日 16時3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陳天河佯稱:因發生錯帳問題,導致陳天河買書款項將重複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天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①18時22分56秒 ②18時24分26秒 ③18時25分42秒 (起訴書所載「18時24分許起,至18時25分止」應予更正) 林皇明申設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0000帳戶) ①49,985元 ②49,986元 ③49,986元 110年4月27日 ①18時46分42秒 ②18時47分28秒 ③18時48分25秒 ④18時49分22秒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3,000元 ④2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1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廖彥宏 110年4月27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業者電聯廖彥宏佯稱:因員工出錯誤將廖彥宏變成供應商,名下有多筆訂單紀錄即將扣款,須取消付款云云,致廖彥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17時42分48秒 (起訴書所載「17時43分許」應予更正) 臺銀0000帳戶 49,988元 同編號10 同編號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林孟萱 110年4月29日 17時18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書局經辦人電聯林孟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林孟萱有多筆購物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林孟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9日 ①19時24分20秒 ②20時12分30秒 (起訴書所載「19時54分許起,至20時12分止」,應予更正補充) 陳文雄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29,123元 ②11,900元 110年4月29日 ①20時23分05秒 ②20時23分44秒 ③20時24分31秒 ④20時25分0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605元 ④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附表二編號1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葉宜寧 110年5月6日 16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郵局客服電聯葉宜寧佯稱:因誤將葉宜寧訂單設為批發分期付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葉宜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17時00分48秒 于建欽申設之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41,234元 110年5月6日 ①17時02分36秒 ②17時03分25秒 ③17時04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張䕒文 110年5月6日 16時0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電聯張䕒文佯稱:誤將張䕒文升級成為高級會員,系統將會自動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張䕒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6時44分14秒 ②16時47分45秒 郵局0000帳戶 ①49,980元 ②49,989元 110年5月6日 ①16時47分43秒 ②16時48分32秒 ③16時49分20秒 ④16時50分12秒 ⑤16時51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尤渚屏 110年5月6日 16時3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書局客服電聯尤渚屏佯稱:因會員資料遭駭客入侵需繳納會費,須取消錯誤會員設定云云,致尤渚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㈠17時48分53秒 ㈡18時39分07秒 ㈠于建欽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0000帳戶) ㈡鄧小蘭申設之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㈠28,015元 ㈡29,989元 ㈠110年5月6日 ①17時52分31秒 ②17時53分28秒 ③17時54分15秒 ㈡110年5月6日 ①18時55分46秒 ②18時56分36秒 ③19時07分10秒 (/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㈡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㈡:起訴書所載「18時54分許起,至18時56分許止」應予更正) ㈠ ①20,005元 ②15,005元 ③16,005元 ㈡ ①17,000元 ②20,000元 ③12,000元 (含編號17鍾培元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12、1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鍾培元 110年5月6日 16時4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名稱「張睿凱」聯繫鍾培元佯稱:因鍾培元被升級成為高級會員,須取消高級會員設定云云,致鍾培元陷於錯誤云云,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6日 17時42分28秒 ㈡110年5月6日 ①18時48分39秒 ②19時03分41秒 (起訴書所載上開㈠「110年5月6日18時48分許,至19時3分止」、上開㈡「110年5月6日17時42分許」,應予更正) ㈠臺銀0000帳戶 ㈡郵局0000帳戶 ㈠23,055元 ㈡ ①7,015元 ②5,400元 同編號16 同編號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4、12、1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陳文賢 110年5月6日 16時5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人員電聯陳文賢佯稱:因誤將陳文賢認定為經銷商而扣款錯誤,須取消經銷商設定云云,致陳文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34分14秒 ②18時52分30秒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0000帳戶) ①19,967元 ②2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8時43分49秒 ②18時47分10秒 ③19時01分58秒 ④19時02分48秒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渣打銀行自動提款機;③④: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55,000元 ③20,005元 ④10,005元 (含編號20江炳賢、編號22康柏賢、編號23洪銘琪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劉汝玲 110年5月6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書局客服電聯劉汝玲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劉汝玲變成VIP會員,須取消VIP會員設定云云,致劉汝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7時28分44秒 ②17時33分02秒 臺銀0000帳戶 ①49,123元 ②4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7時33分23秒 ②17時34分18秒 ③17時35分09秒 ④17時36分00秒 ⑤17時3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江炳賢 110年5月6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江炳賢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江炳賢訂單變成15份,將會重複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江炳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27分44秒 ②18時29分47秒 渣打銀行0000帳戶 ①49,987元 ②21,123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陳玉玲 110年5月6日 17時3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拍人員電聯陳玉玲佯稱:陳玉玲網購短褲,但因系統有誤造成線上信用卡持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08分59秒 ②18時10分16秒 郵局0000帳戶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8時34分37秒 ②18時35分20秒 ③18時36分09秒 ④18時36分57秒 ⑤18時37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敦南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康柏賢 110年5月6日 17時5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康柏賢佯稱:因康柏賢之前購物訂單有問題,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康柏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18時33分08秒 渣打銀行0000帳戶 24,120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洪銘琪 110年5月6日 17時59分間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電聯洪銘琪佯稱:刷卡系統誤將洪銘琪刷卡購物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惟洪銘琪發覺乃詐騙電話,故意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如右所示而未遂。 110年5月6日 18時32分47秒 渣打銀行0000帳戶 1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吳旻霖 110年5月6日 19時5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站客服電聯吳旻霖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吳旻霖設為經銷商,須取消經銷商設定云云,致吳旻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22時02分03秒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帳戶) 21,123元 110年5月6日 ①22時11分53秒 ②22時12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100,000元 ②21,000元 (含編號26黃妍婕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李佳軒 110年5月6日 20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原燒王品集團客服電聯李佳軒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導致李佳軒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刷退盜刷款項云云,致李佳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22時17分45秒 國泰世華銀行0000帳戶 23,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22時32分55秒 ②22時33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敦南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4,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2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黃妍婕 110年5月6日 21時0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客服電聯黃妍婕佯稱:信用卡遭誤刷,須協助刷退云云,致黃妍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6日 22時04分43秒 ②110年5月6日 22時06分13秒 ③110年5月7日 00時06分52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08分47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46分13秒 (起訴書所載「110年5月6日22時4分許起,至5月7日0時44分止」應予更正) 國泰世華銀行0000帳戶 ①49,987元 ②49,989元 ③39,989元 ④39,987元 ⑤77,088元 ①同編號24 ②110年5月7日 00時14分47秒 ③110年5月7日 00時15分21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15分56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16分38秒 ⑥110年5月7日 00時47分39秒 ⑦110年5月7日 00時48分13秒 ⑧110年5月7日 00時48分49秒 ⑨110年5月7日 00時50分08秒 (/①:同編號24;②③④⑤: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⑥⑦⑧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起訴書所載「彰化銀行」應予補充) ①同編號24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19、22至2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簡志武 110年5月6日 21時4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王品總部蘇小姐電聯簡志武佯稱:因系統超駭客入侵,導致簡志武遭盜刷信用卡購買餐券,須取消該筆交易紀錄云云,致簡志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22時42分36秒 ②22時46分30秒 國泰世華銀行0000帳戶 ①49,987元 ②49,123元 ①110年5月6日 22時47分14秒 ②110年5月6日 22時48分21秒 ③110年5月6日 22時49分20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02分45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03分29秒 ⑥110年5月7日 00時04分00秒 (/①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④⑤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5,000元 ④20,000元 ⑤4,000元 ⑥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1至2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陳育琪 (起訴書所載「陳育琪、陳育晴」應予更正) 110年5月7日 18時4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JS婕洛妮絲人員電聯陳育琪佯稱:誤將陳育琪設定成高級會員,須取消高級會員設定云云,致陳育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自自己及胞妹陳育晴的帳戶轉帳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4分19秒 ②14時43分22秒 ③14時48分20秒 (起訴書所載「14時33分許起,至14時48分止」應予更正) 安亦祥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0000帳戶) ①29,123元 ②29,985元 ③13,101元 (上開②:起訴書所載「30,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①14時54分10秒 ②14時55分19秒 ③14時56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30,000元 ②21,000元 ③21,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黃綉雯 (起訴書所載「黃琇雯」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13時57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訂位平台客服及信用卡公司人員電聯黃綉雯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確認黃綉雯有無遭盜刷信用卡購買原燒燒烤團購餐券之正確性云云,致黃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5時17分00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0000帳戶) 38,011元 110年5月8日 ①15時17分02秒 ②15時22分20秒 ③15時23分34秒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提款機;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自動提款機) (起訴書所載「15時13分許起,至15時17分許止」、「合庫銀行」、「第一銀行」應予補充更正) ①12,000元 ②19,000元 ③19,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載之「1、20,000元。2、20,000元。3、2,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7、2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李亜臻 110年5月8日 14時1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李亜臻佯稱:因李亜臻在誠品書局購買書籍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取消錯設設定云云,致李亜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1分35秒 ②14時35分01秒 ③15時01分16秒 (起訴書所載「14時32分許起,至15時1分止」應予更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帳戶) ①99,987元 ②64,123元 ③6,123元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7分26秒 ②14時39分08秒 ③14時40分16秒 ④14時41分09秒 ⑤14時42分13秒 ⑥14時43分24秒 ⑦14時51分11秒 ⑧14時52分15秒 ⑨15時09分25秒 (/①至⑥、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萬邦大樓外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提款機;⑦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30,000元 ⑥14,000元 ⑦15,000元 ⑧15,000元 ⑨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4、2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楊承羲 110年5月8日 14時5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楊承羲佯稱:因誤將楊承羲設定成高級會員,須取消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承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5時25分51秒 中信銀行0000帳戶 18,123元 110年5月8日 15時31分0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18,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許舒涵 110年5月8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客服電聯許舒涵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從許舒涵郵局信用卡扣款,須依指示取消此筆交易云云,致許舒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6時16分28秒 (起訴書所載「16時17分許」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0000帳戶 28,015元 (起訴書所載「28,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①16時25分06秒 ②16時26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雅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14,005元 ②14,005元 (起訴書所載「10,000元、14,000元」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3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郭錦庭 110年5月8日 15時27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購物網站GOMAJI服務人員電聯郭錦庭佯稱:因平台操作失誤將郭錦庭訂單設定為經銷商訂單,須取消經銷商付款設定云云,致郭錦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6時20分36秒 ②16時26分03秒 黃曼貴申設之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9,992元 ②32,123元 110年5月8日 ①16時35分52秒 ②16時36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吉郵局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22,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3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陳怡淳 110年5月9日 12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Check2Check巧朵恰克電商業者客服電聯陳怡淳佯稱:因陳怡淳訂貨單設定錯誤,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怡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①14時48分49秒 ②14時51分06秒 ③15時13分24秒 ④15時15分27秒 ㈡110年5月9日 16時17分59秒 ㈢110年5月9日 17時19分33秒 (上開㈡:起訴書所載「16時18分許」應予更正) ㈠蘇志誠申設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㈡蘇志誠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0000帳戶) ㈢吳佳陵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0000帳戶) ㈠ ①49,987元 ②49,987元 ③29,987元 ④16,123元 ㈡13,123元 ㈢30,000元 (上開㈠②:起訴書所載「49,989元」應予更正) ㈠110年5月9日 ①14時58分02秒 ②14時59分16秒 ③15時00分35秒 ④15時01分19秒 ⑤15時02分14秒 ⑥15時22分58秒 ⑦15時23分54秒 ⑧15時24分32秒 ㈡110年5月9日 ①16時19分01秒 ②16時19分49秒 ③16時20分56秒 ④16時21分38秒 ⑤16時22分22秒 ⑥16時23分04秒 ⑦16時23分51秒 ⑧16時24分59秒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38分24秒 ②17時39分26秒 ③17時40分24秒 ④17時41分12秒 ⑤17時42分05秒 ⑥17時43分57秒 (/㈠①至⑤: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㈠⑥⑦⑧: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㈡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西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3,005元 ⑧13,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3,005元 (含編號35楊嘉仁、編號36何素貞受騙匯入款) ㈢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9,000元 (含編號41陳柔云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32、33、35、3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楊嘉仁 110年5月9日 14時0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路購物平台婕洛妮絲職員電聯楊嘉仁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致訂單費用有誤將進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楊嘉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6時06分58秒 ㈡110年5月10日 01時03分51秒 ㈠臺銀0000帳戶 ㈡廖俊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0000帳戶) ㈠99,986元 ㈡29,998元 ㈠同編號34 ㈡110年5月10日 ①01時07分07秒 ②01時07分51秒 ③01時14分06秒 (/㈡①②: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㈡③: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萬捷店自動提款機) ㈠同編號34 ㈡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③7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5、43、4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何素貞 110年5月9日 14時2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公司人員電聯何素貞佯稱:因工作人員輸入款項有誤,須取消付款設定退還款項云云,致何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16時13分29秒 (起訴書所載「16時14分許」 應予更正) 臺銀0000帳戶 29,985元 (起訴書所載「30,000元」應予更正) 同編號34 同編號3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3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許凱登 110年5月9日 14時5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網路書店客服電聯許凱登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許凱登增加多筆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許凱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17時17分22秒 吳佳陵申設之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49,987元 110年5月9日 ①17時22分42秒 ②17時23分45秒 ③17時24分43秒 ④17時25分28秒 ⑤17時26分30秒 ⑥17時27分11秒 ⑦17時27分58秒 ⑧17時28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5,005元 (含編號40蔡慧馨、編號41陳柔云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劉睦駕 110年5月9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國泰世華信用卡公司人員電聯劉睦駕佯稱:因優迪網路賣場作業疏失,造成劉睦駕訂單每月會自動刷扣款購買毛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劉睦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6時52分44秒 ㈡110年5月9日 16時55分36秒 ㈠中信銀行0000帳戶 ㈡廖俊凱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0000帳戶) ㈠119,988元 ㈡49,083元 ㈠110年5月9日 ①16時59分33秒 ②17時00分29秒 ③17時01分09秒 ④17時01分56秒 ⑤17時02分46秒 ⑥17時03分32秒 ㈡110年5月9日 17時08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㈡49,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6、37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李宗翰 110年5月9日 15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三陽機車人員電聯李宗翰佯稱:因為承辦業務疏失,導致機車貸款會從李宗翰名下帳戶扣款,須聯繫銀行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①15時47分38秒 ②16時00分10秒 富邦銀行0000帳戶 ①49,988元 ②49,988元 110年5月9日 16時02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10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蔡慧馨 110年5月9日 16時0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Check2Check巧朵恰克客服電聯蔡慧馨佯稱:因誤將蔡慧馨變成批發商而重覆訂購,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蔡慧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①17時03分10秒 ②17時17分37秒 郵局0000帳戶 ①26,011元 ②19,123元 同編號37 同編號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陳柔云 110年5月9日 16時3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陳柔云佯稱:因後台系統遭駭客攻擊,誤將陳柔云資料重覆建檔多筆購物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柔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7時11分05秒 ㈡110年5月9日 17時12分37秒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29分31秒 ②17時39分20秒 ③17時41分30秒 ④17時51分41秒 ㈠郵局0000帳戶 ㈡中信銀行0000帳戶 ㈢賴穎辰申設之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000帳戶) ㈠49,986元 ㈡49,099元 ㈢ ①29,345元 ②29,985元 ③29,986元 ④48,986元 ㈠同編號37 ㈡同編號34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50分46秒 ②17時52分00秒 ③17時53分17秒 ④17時54分04秒 ⑤17時54分54秒 ⑥17時55分37秒 ⑦17時58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西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同編號37 ㈡同編號34 ㈢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8,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8至4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2 謝政融 110年5月9日 20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客服電聯謝政融佯稱:因系統出問題,導致謝政融購物訂單發生錯誤,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謝政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10日 00時03分54秒 ㈡110年5月10日 00時44分56秒 (起訴書所載「0時許3分許」、「0時許44分許」應予更正) ㈠郵局0000帳戶 ㈡中信銀行0000帳戶 ㈠149,988元 ㈡49,987元 ㈠110年5月10日 ①00時10分08秒 ②00時10分56秒 ③00時11分59秒 ④00時12分47秒 ⑤00時13分55秒 ⑥00時14分42秒 ⑦00時15分38秒 ⑧00時16分34秒 ⑨01時15分10秒 ㈡110年5月10日 ①00時50分00秒 ②00時50分50秒 ③00時51分42秒 (/㈠①至⑧: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㈠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萬捷店自動提款機;㈡: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9,005元 ⑧10,005元 ⑨905元 ㈡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③1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附表二編號41、45、4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3,569,991元 共3,64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