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志紹
- 指定辯護人
- 蔡旻哲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第7092號、第7746
號、第8940號、第100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5石志紹部分罪刑暨其應執行之刑均撤銷。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
一、石志紹與張芷寧(另為不起訴處分)、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偉」、「蠟筆小新」(即「丁渝憲」)、「歐巴馬」(即「大陸」)、「北海道」之成年人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曾泳智、石志紹、「偉」、「丁渝憲」、「大陸」、「北海道」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丁渝憲」、「大陸」將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曾泳智,再由曾泳智依「偉」、「北海道」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將詐騙款項交由石志紹轉交予上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晉霆、郭昱偉、王喆翰、洪子淯、林依潔、林月嬌、李俊憲、沈珮瑄、張鴻昌、郭馥慈、吳芊慧、彭品淳、王鄭文惠、傅冠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林偉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被告石志紹經原審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於111年2月1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原審判處被告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本案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48頁),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且不包括沒收部分,先予敘明。
貳、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14)
一、原審詳查後,就附表二編號1-14所示之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並就量刑部分以:
㈠被告石志紹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案與被告石志紹所犯其他案件接續執行,於107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審酌被告所犯案件,與本案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之犯罪型態、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並不相同,難認就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故認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偵查中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本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法減輕其刑,然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僅於量刑時合併評價。另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程度甚鉅,被告猶為本案犯行,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況被告石志紹此部分亦未依調解條件履行其賠償責任(見原審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卷,第323頁),當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及其參與犯行程度,尚未履行和解條件,兼衡被告石志紹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粗工、日薪1,200元至1,500元不等、毋須扶養親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2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核其此部分量刑尚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從輕量刑等語。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此部分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並無違反平等原則或有過苛之情形。而此部分被告於和解後並未賠償告訴人,難謂犯後態度良好,本罪最低本刑為1年,原審就此部分各罪分別量處1年2月至1年4月不等之刑度,難認過重,自無再予從輕量處之理。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就附表二編號15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當庭給付告訴人林偉華2萬元,經告訴人林偉華點收無訛(見本院卷第157頁),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被告犯後態度予以量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就原審認定之刑期再予減輕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撤銷改判之。
肆、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及其參與犯行程度,業已賠償告訴人林偉華,履行和解條件,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粗工、日薪1,200元至1,500元不等、毋須扶養親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2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與上訴駁回部分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李晉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20時26分前某時許,撥打電話向李晉霆佯稱:伊為「資生堂」人員,因作業錯誤,多6筆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李晉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日 20時26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日 20時48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臺北中山堂郵局ATM 110年12月1日 20時29分許 49,989元 110年12月1日 20時50分許 3萬9千元 2 郭昱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20時53分許,撥打電話向郭昱偉佯稱:伊為「西堤餐飲集團」,因網站遭駭客入侵,使郭昱偉國泰信用卡刷1筆1萬2,000多元費用,需依指示轉帳以註銷誤刷費用云云,致郭昱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日 22時13分許 49,34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0時4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華郵政臺北北門郵局ATM 110年12月1日 22時15分許 49,989元 110年12月2日 0時5分許 6萬元 110年12月1日 22時16分許 49,990元 110年12月2日0時7分許 2萬9千元 3 王喆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17時8分許,撥打電話向王喆翰佯稱:伊為「誠品書局官網」客服,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多扣款1次,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致王喆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5日 17時46分許 29,985元 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5日 18時13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兆豐銀行衡陽分行ATM 4 洪子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洪子淯佯稱:伊為「誠品書局電商業者」客服,因資安外洩導致會員錯誤升級,需依指示使用網路轉帳以解除此錯誤云云,致洪子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5日 17時54分許 49,985元 110年12月5日 18時14分 3萬元 110年12月5日 17時57分許 8,100元 110年12月5日 18時15分 2萬8千元 5 林依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向林依潔佯稱:伊為「施巴」客服人員,因林依潔曾於110年8月28日在「夢時代施巴專櫃」消費,但因公司系統出錯,將林依潔由一般會員設成高級會員,導致會自動扣款1萬2,000元之年費,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功能云云,致林依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日 19時43分 49,989元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日 20時8分許 10萬元 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ATM 110年12月1日 19時47分許 49,989元 110年12月1日 20時03分許 23,221元 110年12月1日 20時9分許 2萬3千元 6 林月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4時許,以LINE暱稱「邱素蘭」使用語音通話向林月嬌佯稱:因有1張支票要到期而向林月嬌借款,需依指示於當日15時30分許前至郵局匯款云云,致林月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7日 14時11分許 5萬元 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 15時0分許 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城中分行ATM 110年12月17日 15時0分許 4萬元 (含不詳被害人匯入之3萬元) 7 李俊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李俊憲佯稱:伊為「誠品書局」客服,因李俊憲訂購之書籍資料由單筆的買家誤植成經銷商,導致晚上12時會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將資料修正云云,致李俊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7日 17時55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 18時1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郵政臺北南陽郵局ATM 110年12月17日 18時01分許 49,986元 110年12月17日 18時19分許 4萬元 110年12月17日 18時06分許 49,986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18時26分許 10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開懷門市ATM 110年12月17日 18時20分 49,986元 8 沈珮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7時51分許,撥打電話向沈珮瑄佯稱:因沈珮瑄網路購物款項出問題,需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網路購物分期付款云云,致沈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7日 18時46分許 29,91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 19時06分許 4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郵政臺北南陽郵局ATM (備註:左列提款金額,含不詳被害人所轉入之款項) 110年12月17日 19時01分許 29,985元 110年12月17日 19時07分許 4萬9千元 110年12月17日 19時12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17日 19時36分許 2萬元 9 張鴻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鴻昌佯稱:伊為「唐氏症基金會」客服人員,因張鴻昌之前捐款之會員資料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ATM、提款機以完成該交易云云,致張鴻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 19時27分許 29,989元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4日19時58分許 9萬2千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採購部ATM 10 郭馥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郭馥慈佯稱:伊為「秀泰影城」,因工程師將郭馥慈於110年8月7日之購票誤植為團體票,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郭馥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 19時43分許 49,989元 110年12月4日 19時50分許 12,123元 110年12月4日 19時30分許 4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4日 19時54分許 11萬8千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慶城門市ATM 110年12月4日 19時31分許 9,123元 110年12月4日 19時44分許 13,123元 11 吳芊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向吳芊慧佯稱:伊為「大新書局」人員,因吳芊慧購買時為工讀生操作錯誤變成批發商,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芊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 19時32分許 26,123元 12 彭品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6時6分許,撥打電話向彭品淳佯稱:伊為「夏慕尼餐廳」,因公司機台出問題,如不取消會扣彭品淳之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彭品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 19時33分許 19,985元 13 王鄭文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王鄭文惠佯稱:伊為王鄭文惠弟弟「鄭文峰」,因買土地賺價差但手頭金額不足,而向王鄭文惠借款云云,致王鄭文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7日12時36分許 7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 14時3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ATM 110年12月17日14時2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瑞興銀行城內分行ATM 14 傅冠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8時前某時許,在「ez貸款」刊登借款資料,傅冠榮依上開資料與LINE暱稱「林佩蓉」聯繫,「林佩蓉」於翌(17)日9時57分許,向傅冠榮佯稱:審核傅冠榮之貸款資格通過,要繳交手續費、稅金、印花稅、律師費云云,致傅冠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7日 13時21分許 26,000元 110年12月17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城內分行ATM 110年12月17日14時32分許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之8千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永博門市ATM 15 林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17時57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偉華佯稱:伊為「又一村客服賣家」,林偉華曾於網路賣場購物,因近期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林偉華被升級成高級會員,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5日 18時52分許 19,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5日 19時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雙全店ATM 附表二 編號 犯罪行為 原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欄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石志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