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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邱筱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進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檢察官漏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適法性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至8之確定判決欄位中「法院」及「案號」欄位,原誤載為「臺灣高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1號」,應予更正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10號」),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2年5月31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403頁、第463至530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2、9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3至8、10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3至8及11至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及4年2月、各次行為次數、所犯均為毒品案件同質性雖甚高,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運輸海洛因之數量頗巨,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8、10至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3至8、10至1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

㈣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雖表示:其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即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75號之罪,犯罪日期為90至91年間某日,請鈞院一併裁審等語(見本院卷第542頁)。經查,受刑人所指之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決因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3至530頁、第545至548頁),惟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不能逾越聲請範圍,就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逕予審酌。況經電詢臺灣高等檢察署結果,覆以:另案109年度訴字第1175號不在本件聲請範圍,請就原112年度執聲字第240號聲請案件定應執行刑即可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1頁),是檢察官既就附表編號1至13案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僅得就其聲請範圍予以審查,受刑人所指之上開案件既未經檢察官一併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自非本院所得審酌,受刑人如認有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其他案件,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重行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進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6月間某日  102/06/21中午某時 99年12月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140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874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102年度審易字 第2410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判決日期 102/05/31  103/01/10 103/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102年度審易字 第2410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6/24  103/01/10 103/1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223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24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罪日期  99/12/28  100/01/07 100/0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判決日期 103/05/28  103/05/28 103/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12/17  103/12/17 103/1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0/03/20  100/03/21 102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7038、84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846、1309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7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11號 102年度重訴字 第32號  判決日期 103/05/28  103/05/28 103/1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4410號 102年度重訴字 第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12/17  103/12/17 104/03/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56號 (羈押日數折抵已執畢)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8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2年6月上旬某日至 102年6月21日  101/11/14 101/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723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3239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32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上重更一字 第4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判決日期 105/04/14  106/01/11 106/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3063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1/17  106/02/02 106/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73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88號 (編號11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1/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32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判決日期 106/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 第17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88號 (編號11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