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9 分鐘讀完全文 16,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曾淑華黃惠敏李殷君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震堂
選任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俊皓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30號、第6351號、第7186號、第11906號;移送併辦案號:詳如附表二所載),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楊震堂、黃俊皓之刑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前項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㈠、楊震堂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宣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部分,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

㈡、黃俊皓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宣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部分,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檢察官上訴,以及上訴人即被告楊震堂、黃俊皓上訴,業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㈡第312至314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關於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㈠、被告楊震堂、黃俊皓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適用:

⒈按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綜合比較,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2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見本院卷㈠第360、477至478頁、卷㈡第313頁),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就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犯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經合併評價後,既分別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而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2人量刑之有利因子。

㈡、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部分,應依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25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然同為違犯本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參與分工及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有身為主導策畫者、或僅係聽命主謀指示行事;亦有僅屬零星偶發違犯、或是具規模、組織性之集團性大量犯罪;其犯行造成被害人之人數、遭詐騙金額亦有不同,是其加重詐欺行為所造成危害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⒉查被告楊震堂、黃俊皓依同案被告劉定恆指示,由黃俊皓擔任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皓和公司)人頭負責人,成立皓和公司並申設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做為詐欺集團第二層帳戶,並於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之款項自第一層帳戶轉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後,負責提領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復交付與同案被告劉定恆,其等以上開方式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次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不僅使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之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更使檢警查緝困難,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固不足取。然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各次洗錢犯行自白犯罪,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已如前述;而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失,相較於其餘編號之被害人而言,係屬輕微,且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期間,亦陸續與其中編號3、、、、、、、、、至、、、、、、所載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並勉力賠償該等已成立和解、調解之被害人所受損失(與各該被害人調解、和解及給付情形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節及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實屬較輕。而原審就被告2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所示各罪,所量處之有期徒刑介於1年至1年2月之間,顯已量處最低之刑度,而無從衡酌被告2人自白犯罪之有利因子,予以減輕其刑,則相較於附表一其餘犯罪情節較重大之犯行,因有被告2人自白犯罪,而於量刑時得以衡酌減輕,量刑即顯有失衡之情事。基此,堪認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各罪,如量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部分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之原則。

㈢、除上開部分外,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雖請求就其餘各罪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除前述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各罪犯罪情節較輕微,為避免量刑失衡,而認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外,考量其餘各罪之犯罪情節較為重大,本案犯罪之情狀亦無其他顯可憫恕之情形。從而,除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以外之其餘各罪,被告2人均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楊震堂、黃俊皓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於量刑時應考慮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且附表一編號3、、、、至、至、至、至、、、、、至、部分,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就被告2人所為之量刑,難謂允當。

⒉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先後與附表一編號1至3、5、、、、、、、、、、、、至、、、、、、、所載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詳見附表一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原審漏未審酌及此,所為之量刑,亦有未洽。

㈡、被告2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指摘原審未及考量此科刑因子,量刑不當一節,即屬有理由。從而,本院應就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之刑部分(即附表一「原審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載之刑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㈢、至於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一節,惟原審於量刑時,業已就被告2人參與之犯罪分工情節、被害人人數、遭詐騙財物數額,暨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量刑因素詳為說明,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況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白洗錢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本案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業如前述,從而,檢察官上訴並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一節,即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科刑及定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由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對被害人等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其2人與同案被告劉定恆負責提供帳戶收取、轉交款項,從中獲取利益,所為不僅致使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使欺罔斂財之歪風更加氾濫,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不足取,本不予寬貸,惟念其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自白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並先後與附表一編號1至3、5、、、、、、、、、、、、至、、、、、、、所載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且就部分之被害人履行給付義務完畢(詳見附表一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已勉力填補該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其等於詐騙集團組織中之角色、地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以及被告楊震堂自陳高中畢業,已婚,有兩個小孩,分別是國小一年級跟大班,目前在家裡幫忙,家裡面做裝潢;被告黃俊皓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目前待業中,暨其2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生活經驗(見原審卷㈡第544至545頁),並審酌其等犯罪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定刑之說明

⒈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具體審酌被告2人所為各次犯行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行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就被告楊震堂、黃俊皓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分別定其2人應執行如主文欄二㈠、㈡所示之刑。

㈢、又被告2人於本件犯行,固均無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情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77至184頁),惟被告楊震堂如附表一編號、部分,各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2年2月,核與緩刑之要件即有不合。至於被告黃俊皓部分,審酌本件被害人人數多達79名,被告黃俊皓於本院審理雖已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然仍尚有多數被害人迄今仍未成立調解、和解,復審酌其參與本案各次犯行,擔任車手工作,造成各該被害人財產損失,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更助長詐騙行為日益猖獗,從而,本院認被告黃俊皓上開犯行仍不宜以宣告緩刑。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一節,尚無從採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文成、施教文、周欣蓓、廖志祥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昭瑩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原審及本院宣告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受騙金額 原審宣告之罪名及刑 本院宣告刑 備註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葉家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被告楊震堂與葉家佑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23、25、431至435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陳有仁/42萬6,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有仁達成和解,已給付2萬5,000元,剩餘3期共9,080元待履行(本院卷㈡第27、29、437至44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有仁已和解,已給付1萬500元(113.07.15陳報狀)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吳慶祥/2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吳慶祥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31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吳慶祥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11頁)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沈耀東/15萬6,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林槿柔/3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被告楊震堂與林槿柔達成和解,已給付2萬1,000元,尚餘最後1期3,000元待履行(本院卷㈡第33、35、445至451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林槿柔已和解,已給付1萬500元(113.07.15陳報狀) 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張聖琴/25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林秀藝/5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曾秀珠/74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黃朝/26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黃清和/77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黃文鵬/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黃文鵬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37、3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黃文鵬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林裕欽/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施宏逸/36萬4,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被告楊震堂與施宏逸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卷㈡第47至5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施宏逸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陳啓亮/11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 被告楊震堂與陳啓亮成立調解,已給付4萬8,000元,尚餘8期共4萬元待履行(本院卷㈠第462頁、卷㈡第55、57、453至45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啓亮以7萬元成立調解,已給付3萬7,000元,其餘分期給付中(本院卷㈠第462頁、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洪勝明/10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李昱穎/17萬4,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洪逸霖/15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羅家宏/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鄭林峰/25萬6,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許森威/8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邱翊家/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邱翊家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卷㈡第5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邱翊家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3頁、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蔡翼竹/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崔志忠/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梁芛幘/8萬2,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王仁義/6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陳炎明/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炎明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71、7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炎明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6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顏宏霖/5萬5,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顏宏霖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75、39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顏宏霖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王志銘/1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陳慶龍/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慶龍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77、39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慶龍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沈堤墩/5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黃俊皓均與沈堤墩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陳忠志/2萬9,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吳佳芸/5萬8,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黃志遠/5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黃俊皓均與黃志遠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房春龍/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房春龍之繼承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27、42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房春龍已和解並履行完畢(詳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胡程發/1萬9,985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林献財/10萬6,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被告楊震堂與林献財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23、425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7/陳冠宇/8萬3,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8/蕭敏聰/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9/廖世文/2萬2,8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陳吉林/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1/鄭郁馨/5萬8,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2/李獻仁/2萬9,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吳俊明/71萬2,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被告楊震堂與吳俊明成立調解,已給付2萬8,000元,尚餘10期共2萬9,000元待履行(本院卷㈡第1、65至69、461至467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被告黃俊皓與吳俊明成立調解,已給付2萬8,000元(本院卷㈡第1頁、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4/陳珮君/12萬6,42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珮君達成和解,已給付8,614元,尚餘1期1,500元待履行(本院卷㈡第79、81、469至475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巫玉琳/4萬6,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巫玉琳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399、401頁、113.07.16陳報狀)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巫玉琳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6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葉建慶/1萬75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葉建慶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沈子權/6,729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沈子權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8/陳巧玲/2,468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巧玲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15、417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巧玲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9/黃湘瑜/6萬8,688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吳健瑜/7,525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1/簡志銘/3萬3,11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2/邱榆庭/3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3/黃祥宸/1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4/林富賓/92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5/黃峊/2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6/吳宜瑾/7,353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7/郭雅玲/9,89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郭雅玲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07、40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郭雅玲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8/吳秀真/23萬6,332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9/邱會茗/7,525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0/黃延聖/3,526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1/林雅瑟/10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2/林君蓉/2,58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3/賴韋瑞/7,525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4/王昭仁/4,618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黃俊皓均與王昭仁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㈠第462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5/趙柏皓/1,333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6/陳益府/5萬5,00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7/粘展章/1萬32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8/陳國欽/5萬3,32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陳國欽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11、413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陳國欽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9/程雅玲/430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0/黃偉碩/1萬5,05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黃偉碩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03、405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1/王立翔/1,909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2/張文秀/3,526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3/陳苡螢/4萬7,773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4/郭琇萍/2,468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郭琇萍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07、409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5/詹燕嬌/2,468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詹燕嬌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419、421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詹燕嬌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6/王怡蘋/12萬6,420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7/蔡麒羽/1萬6,662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楊震堂與蔡麒羽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本院卷㈡第83、83-2頁)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告黃俊皓與蔡騏羽已和解並履行完畢(113.07.15陳報狀)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8/邱文堂/11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9/張芷柔/59萬元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移送併辦案件一覽表
編號 移送併辦案號 移送併辦事實及被告 ㈠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36號 同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鄭方瑜 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47號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蔡麒羽∕劉定恆 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85號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蔡麒羽∕黃俊皓 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960號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蔡麒羽∕鄭方瑜 ㈤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蔡麒羽∕楊震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