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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1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文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文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經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故參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行為態樣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案件,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似,於併合處罰時,其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此類型的犯罪應有責任遞減原則的適用,自應重新整體考量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罪責相當原則,避免刑罰過度評價。綜上,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從輕定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編號15所示之罪則得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固未先經受刑人之請求,即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原審嗣已發函予受刑人,請其就本件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欲自行寫合併狀送呈檢座」,且受刑人亦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具聲請狀表示同意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另於原審112年6月5日訊問程序表示同意檢察官本件之聲請定刑等語,有前揭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意見表、刑事聲請狀、原審112年6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是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要件,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11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乙節,核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俱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又多集中分布在109年2、3月間,考量受刑人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各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9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29、1160、11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而均經法院大幅度酌減其刑等情,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等總體一切情狀,因認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11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再予酌減有期徒刑5年3月,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乙節,業已考量上開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要素,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而為公平、合理之定刑,尚不能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所請,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在卷,其復請求本院再予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核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徒憑己見主張本件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過重云云,難認可採。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1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2次)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2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2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17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2次)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77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11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1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9月17日 110年9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8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6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60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2月24日(3次)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63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36號等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28日 111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27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曾經橋頭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4日、 109年3月16日(3次) 109年2月24日(2次)、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曾經橋頭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4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3日(2次)、 109年10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48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22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66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29、1160、116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29、1160、116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53號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曾經橋頭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5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29、1160、11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0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7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7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7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7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