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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怡秀許泰誠蔡羽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昆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昆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昆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72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分別有持有毒品及販賣毒品)、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07年12月30日,另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係集中於107年12月間,其犯罪時間相近,部分屬密接或重疊,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具有高度重複性,此部分罪行間之獨立性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斟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罪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是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外部性界限下,已給予受刑人減少有期徒刑13年(30年【即編號2至7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15年2月+15年2月+15年2月+15年3月+15年2月+15年3月=91年2月,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故仍以30年計算】-17年=13年)之恤刑利益,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22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243號(已執畢)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823號 ⒉編號2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9日 107年12月27日 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823號 ⒉編號2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823號 ⒉編號2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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