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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張少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復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其所裁量另定之執行刑期,不得較重於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51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9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及編號1至2所示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9年,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希望給予刑度減輕的機會一情(本院卷第175頁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運輸毒品 恐嚇取財得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7年5、6月間至107年7月9日 108年5月27日(2次) 108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7、6808、7943、13706、16103、18633、19712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40號 桃園地檢108少連偵字第156、178、190、206、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4977、15832、22567、226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331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49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11年1月11日 112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40號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29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11年2月16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6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75號   編號1至2經苗栗地院111年聲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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