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昌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至4、6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5、7至14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6月);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0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屬與施用毒品相關犯罪、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均屬詐欺相關之財產犯罪,犯罪類型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與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之意見(參本院查詢表)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6年12月1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記載106年12月1日應予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98號、第799號(聲請書附表漏記載第799號應予補充) 107年1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98號、第799號(聲請書附表漏記載第799號應予補充) 108年1月7日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7年3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2月1日應予更正)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6年11月28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7年3月24日13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記載107年3月24日應予補充) 5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5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8年5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8年6月10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7年5月28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 106年11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106年11月24日應予更正)至106年12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 110年7月2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11月20日至同年11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1號 110年1月28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47號 110年8月12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11月22日至同年11月24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11月21日至同年11月22日(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11月22日應予補充)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11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 110年3月4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89號 110年9月2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6年11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 110年11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 110年12月13日 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2月8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號 111年5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號 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