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亦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亦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位,原誤載為「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應予更正為「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第4732號」),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10月27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起訴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6頁、第29至67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意見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編號1及2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1年1月11日 2、111年3月20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許 108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9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第473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3727號 111年度簡字 第35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949號 判決日期 111/09/27 111/10/19 111/11/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3727號 111年度簡字 第35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9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27 111/11/24 111/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6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