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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7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侯廷昌黃紹紘陳柏宇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韋慶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不受更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刑期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質言之,倘無前述例外情形,若重新拆組更定應執行刑,應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就受刑人全部罪刑劃分其定應執行刑之群組範圍,非謂受刑人可任意選擇部分罪刑,而以該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定應執行刑基準日,隨意拆組更定應執行刑。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吳韋慶因犯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41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下稱甲裁定),又附表二所示各罪,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下稱乙裁定),甲裁定、乙裁定應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定、判決可參,合計併予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43年8月。抗告人聲請檢察官重新組合附表一、二各罪,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避免責罰顯不相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民國113年5月7日新北檢貞文113執聲他2075字第1139056770號函文,回復抗告人略以:定刑有期徒刑26年部分,係第1案判決確定日(即102年1月30日)前犯罪,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另定刑有期徒刑17年8月部分,係在102年1月30日以後犯罪,與前述定刑26年有期徒刑部分再行定刑,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分別定刑,並分別執行。而否准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因而對該執行指揮之命令向原審聲明異議。原裁定則以乙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係在102年1月30日後之犯行,重新定刑自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不合,甲、乙裁定之分組方式與數罪併罰之定刑要件無違,且上開2裁定內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定刑基礎變動之情形,而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尚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否准之執行指揮命令應無違法不當,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明異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再度主張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案件裁判重疊,應以最有利抗告人之定刑方式組合,即附表一編號1至6之判決為一組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已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下稱A組合),另一組合為附表一編號7至12及附表二編號1至11之判決(下稱B組合)予以定刑,則B組合之定刑依法不得超過30年,抗告人得併予執行之刑期僅33年1月,較之甲、乙裁定及合併執行,後者之責罰顯不相當,應予撤銷原裁定。

三、惟稽之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判決及裁定,抗告人係於101年4月至102年5月,約13個月的時間內,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與毒品相關之犯行。而附表一、二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乃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102年1月30日(即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其餘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無一係在該基準日之前,即無所謂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經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之更動,而成為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應予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抗告理由指應依A、B組合,重行拆組甲、乙裁定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尚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則重行聲請定刑既於法不合,即無抗告理由所稱一事不再理例外情形之適用。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其結論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陳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9日 10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925、2890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925、2890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925、28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判決日期 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101年度訴字第1314、18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30日 備註  編號1-6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3日 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9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26號 102年度訴字第648號 102年度訴字第648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28日 102年7月23日 102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26號 102年度訴字第648號 102年度訴字第6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7月19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8日 101年11月9日 101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4、105、324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4、105、3240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8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26日 103年8月26日 103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104年1月14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7日 101年10月6日 101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868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868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8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4日 104年1月14日 104年1月14日 備註  編號9-12經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0年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28日 102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2日 10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103年8月20日 備註  編號3-11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7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0日 102年5月3日 102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備註  編號3-11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7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1日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備註  編號3-11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7年   
 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7日 102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備註  編號3-11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7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7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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