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芮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芮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芮楨(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7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8罪曾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所示之12罪曾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另附表編號1、2、4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犯罪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暨整體犯罪評價,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之意見等(見本院卷第175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8次) 有期徒刑6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1日至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1日至111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24、13948、15914、16718號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733號、第10364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7號、第17327號、第19186號、第259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6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864號(附表編號1、2、4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12次)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2日至111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8、19972、22346、24897、27904、320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864號(附表編號1、2、4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