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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端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端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端彬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9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9、10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4、6至8、1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9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未提出聲請),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7、10所示之罪,分別為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結夥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為竊盜相關犯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8、9、19所示之罪,則為恐嚇取財罪及恐嚇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略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高;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2罪,分別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再如附表編號13、14、15、18所示4罪,均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如附表編號5、16、17所示3罪,則分別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及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與上開16罪亦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且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記載「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87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結夥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1日 000年0月間起至3月22日14時30分前某日 106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49、188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042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0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042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確定日期 107年3月15日 107年5月1日 107年5月1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1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82號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結夥竊盜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6日 106年5月13日至15日 106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4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107年度易字第51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8日 107年10月3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0號 107年度易字第51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1日 107年11月26日 112年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33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編號6至18經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2日 106年4月底至5月初某日 106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34號   編號6至18經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年5月 有期徒刑8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8日 106年4月22日 106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編號6至18經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2日至5月15日 106年4月中旬至5月15日 106年4月底某日至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編號6至18經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 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前某日至5月15日 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底、5月初至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8、13809、13905、16075、21422、24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112年台上字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編號6至18經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9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恐嚇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4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712、11588、13328、13329、13330、13306、13307、14429、1604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6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