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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邱忠義蔡羽玄文家倩

上訴人
即被告
羅中信

義務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8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羅中信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僅上訴人即被告羅中信(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度」上訴,其餘部分撤回上訴而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本院卷第67、71頁)。故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二、上訴之判斷原審審理後,就被告所犯如其事實欄(含附表)所載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處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並說明相關之科刑理由,固非無見。惟查:

㈠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如有具體理由認有裁量不當,第二審法院得予以撤銷。所謂「科刑事項之裁量不當」,包括下列情形:未依行為責任之輕重科以刑罰,亦即不重視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手段及犯罪動機、目的等犯罪情狀,即科處與行為人之行為責任不相當之刑罰,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於個案事實之本質相同時,科以相異之刑罰,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導致科刑顯失公平,而違反平等原則,例如量刑嚴重偏離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卻未具體說明理由等。

㈡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量刑宜一併具體考量各類犯罪之量刑因子,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及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之建議而為妥適裁量。」第17點規定:「法院宜參考量刑資訊系統,審酌實務上類似案件之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及量刑分布全貌。如有顯著偏離,法院宜為說明,以排除裁量結果係因非理性之主觀因素所致之量刑歧異。」第18點規定:「法院宜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之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從而,法院自得以量刑資訊系統及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之量刑因子作為檢索條件,並以其檢索結果作為刑度裁量之參考依據。

㈢量刑資訊系統係彙整過去判決的量刑結果,結合刑事審判、統計、資訊專業,從各類犯罪的判決書中,就量刑因子進行編碼,使用者輸入欲查詢的量刑事由後,系統會自動檢索相關判決,提供過往判決符合查詢條件的量刑分布區間,包括最低刑度、平均刑度、最高刑度、刑種全貌圖及量刑分布統計圖,屬於實然面的量刑資訊。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則係結合統計科學與量刑資訊,將量刑資訊系統中的判決資料編碼、量化,分析判決的量刑因子,再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的量刑因子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的影響力大小,並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組成焦點團體,對上開分析判決所得的量刑因子及影響力大小,加以調整後,建立可具體預測刑期長短的建議量刑區間及建議刑度,以融入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屬於應然面的量刑資訊。質言之,量刑資訊系統之檢索結果,係過去司法實務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具有回顧過去之效果;量刑趨勢系統之檢索結果,則係焦點團體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建議,具有預測刑度之功能。上開二種系統所檢索之案件事實及量刑因子與各個具體案件並非完全相同,其檢索結果僅供參考之用,並無拘束力,尚不得僅因所量處之刑度並未落於上開系統檢索出來之刑度區間,即指摘法院量刑有何裁量不當之情。惟倘法院所裁量之刑度與上開系統之檢索結果嚴重偏離,卻未具體說明理由,足認法院所為之量刑已明顯背離司法實務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及焦點團體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建議,且達到科刑顯失公平之程度者,即已違反平等原則,而屬裁量濫用。

㈣經本院查詢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以與本案類似之社會事實(被害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行為人無類似詐欺犯罪前案、審判中坦承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未和解)作為檢索條件,其檢索結果為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平均刑度有期徒刑3.9月、最高刑度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查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與本案類似之社會事實(無提供帳戶之前案紀錄、交付帳戶並未取得對價、被害金額逾100萬元至500萬元、未和解)作為檢索條件,其建議量刑區間為有期徒刑5月。惟原審就被告本件犯行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大幅高於司法實務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及焦點團體對於類似案件之量刑建議,復未具體說明偏離量刑行情及量刑建議之理由,其科刑顯失公平,自已違反平等原則;況被告係因一時失慮提供帳戶供不法人士使用,其僅提供1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且本件被害人僅有1人,其犯罪情節尚非甚重,惟原審所量處之刑度甚高,已與被告所應負擔之行為責任顯不相當,自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有裁量濫用之情。被告執此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科刑(改判部分)

㈠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要件,變更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近來詐欺集團盛行,對於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危害甚鉅,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並製造金流斷點,導致檢警難以追查,且本件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高達300萬元,犯罪所生損害較高,犯罪情節非輕,是認依其犯罪情狀,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之最低法定刑為2月有期徒刑,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非可採。

㈣爰以行為責任原則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行為屬性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再以一般情狀事由(行為人屬性事由及其他事由)調整責任刑:

⒈責任刑範圍之確認被告因一時失慮提供帳戶供不法人士使用,並非為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其犯罪動機、目的之惡性並非重大,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僅提供1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非專門收購或騙取帳戶再轉售他人,其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並非居於犯罪之主導地位,其犯罪手段之強度非重,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本件被害人僅有1人,惟遭詐騙之金額高達300萬元,被害人受到影響之程度較重,其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飛輕,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範圍應接近處斷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

⒉責任刑之下修被告並無詐欺之類似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至42頁),可見其尚知服膺法律,遵法意識尚佳,並無漠視前刑警告效力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可責性較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承為國中肄業(本院卷第69頁),智識程度較低,可認其行為時之事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較弱,可責性較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未就事實及罪名有所爭執,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給付賠償,亦未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取得被害人之諒解,難認其確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無從為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承從事瓦斯工作,月薪為4至4萬5,000元,與同居人及母親同住(本院卷第69頁),堪認其有勞動能力及正當工作,家庭支持系統尚佳,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一般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應予以下修至接近處斷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

⒊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及一般情狀事由,並參考司法實務就幫助洗錢罪之量刑行情,認本案責任刑接近處斷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又就併科罰金部分,一併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爰就此部分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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