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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罪名」原載為「洗錢防制法」,應予更正為「詐欺」;編號5「備註」原載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1號」,應予補充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原載為「否」,應予補充為「否(得易服社會勞動)」),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4、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所示雖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5、7至10、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今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所親簽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內部界限總和為有期徒刑13年)、外部界限之範圍、犯罪情節為加重詐欺、幫助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共同剝奪行動自由等罪;並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5至1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均屬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之罪,犯罪本質相類,且犯罪時間密接(110年4至6月間、000年0月間),此等犯罪間之獨立性較低;附表編號11所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屬侵害他人自由法益;附表編號2、4、12所示之販賣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等罪,對於他人之身體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具有嚴重之危害性,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大,與上開加重詐欺、洗錢、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之犯罪性質不同而具獨立性;另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定刑攸關國家刑罰權,當以視訊或開庭方式為之」、「詐欺案件判刑之後我被強制拍賣了一塊地80萬賠給了所有被害者,所以對於被告的定應刑,是否該給予從新縮刑之量刑」等情(見本院卷第19頁、第299頁),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之意旨,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本件附表編號6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於定執行刑裁定前,業給予受刑人書面表達其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9頁),至受刑人另冀以視訊或開庭方式為之,循前揭裁定之旨,難認有開庭或視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7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1日至110年5月28日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28日 111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40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288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4號  111年度訴字第1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8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4號  111年度訴字第1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9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46號(附表編號1至11曾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6月8日 110年4月22日至110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8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60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0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0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4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46號(附表編號1至11曾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10日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0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377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3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46號(附表編號1至11曾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9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11月4日17時15分許前某日時許至110年11月4日17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377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042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1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414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414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3月1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46號(附表編號1至11曾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5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8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