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字第1669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徐英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5月28日桃檢秀壢111執10538字第113906769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英凱係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5月28日桃檢秀壢111執10538字第113906769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本院卷第47頁)聲明異議,該函文所函復者,係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將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編號2至7與本院113年聲字第222號裁定(下稱B裁定)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53至67頁),而檢察官函復主旨:「台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更定其應執行刑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及說明「二、經查本署所分定刑之二集團,均係依法律規定而為之,台端所請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如有不服,請逕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卷第47頁),否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此足以影響受刑人應執行刑期之長短,與刑罰之執行與否有關,依前開說明,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則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係對系爭函文聲明異議,該函文所稱「經查本署所分定刑之二集團,均係依法律規定而為之」所據者即為本院A、B裁定,是其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開說明意旨,其聲請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於113年初收受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庚股113年度執聲字第86號,及篤股113年度執聲字第85號送達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函文及意見調查表。經檢視兩案附表所示各罪時,發現庚股聲請定刑諸罪所示編號2至編號7等6罪,均得以依法與篤股所生請定刑所示諸罪合併定執行刑,爰於意見欄內敘明將庚股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不列入定刑範圍,並將庚股定刑附表所示編號2至編號7與篤股所示8罪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定其應執刑。未料,上開二股檢察官並未加以注意,任向本院依原規劃內容提出聲請,由本院分別以A、B裁定定刑,令異議人須以接續執行方式予以服刑長達13年6月之過苛刑責,不僅有違數罪併罰之相關規定,亦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事實。故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然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異議人所請。異議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㈡本件異議人因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聲請定刑時,未加注意異議人於意見調查表所提定刑方式及範圍,且本院A、B裁定時,又無從表示定刑之意見,因而造成原可合併定刑之諸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顯令異議人陷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定之客觀義務有所相悖,即有聲明異議之必要性云云。為此,請求准予將檢察官之系爭函文予以撤銷,准依較有利於異議人且符合數罪併罰恤刑本旨定應執行刑。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而裁判確定後即生執行力,除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本應據以執行,是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指揮執行,即難任意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即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無刑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在該日期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合併定應 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原則處理,並與前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且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之限制。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應以聲請範圍內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基準,依上揭原則定其應執行刑。於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請就其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裁定拆解並重新組合後,再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首應檢視該數裁定之定應執行刑是否符合上揭原則而適法,若否,經拆解並依上揭數罪定應執行刑原則重新組合結果,苟原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對於受刑人有利或非當然不利,即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維護其極重要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本諸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不得拆解重組再另定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A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7年、以B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此有A、B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2至35、69至82頁)。
㈡A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2月10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而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4、6、7均係在上開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8年12月10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㈢另A裁定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外,其餘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107年12月至108年9月,判決最早確定日期則為109年8月18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2、3);另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8年9月至109年3月,各案最先確定者為110年10月27日,是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與B裁定各罪以此為標準,固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㈣惟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再以上開A、B裁定組合之分別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為13年6月(7年+6年6月)。倘依受刑人主張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時定刑範圍上限為14年9月(即A裁定編號2至7合計為8年3月〈編號2-3曾定執行刑3年+編號4為3月+編號5為9月+編號6-7曾定執行刑4年3月〉,加計B裁定曾定應執行6年6月),再接續執行A裁定編號1所示4月後,合計最長刑期為15年1月,高於原定刑組合接續執行之13年6月甚多。且檢察官縱依受刑人之請求,以上開組合方式向法院聲請重定其應執行刑,但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無從判斷必定較目前A裁定、B裁定接續執行之期間(13年6月)更有利於受刑人,而得認有重組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受刑人主張重定應執行刑較有利云云,係其個人主觀之想法,殊乏實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A裁定、B裁定既無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檢察官函復否准受刑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核無違法或不當。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A裁定(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3號)附表:
B裁定(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2號)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30日 107年12月22日 108年0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07日 109年07月10日 109年0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0日 109年08月18日 109年08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6號 編號2-3定刑為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3月12日 108年09月27日 108年0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550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10日 109年07月31日 111年0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8月18日 109年09月08日 111年0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68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38號 編號6-7定刑為4年3月 編 號 7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38號 編號6-7定刑為4年3月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至10月間某日 109年03月14日 108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27日 108年11月22日 109年0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03日 108年0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3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4月13日 111年0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13日 111年0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7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