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志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志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83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83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82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82罪均不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51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等情,有該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至28、355至389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4年8月25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記載「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95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7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1年8月 2.有期徒刑1年8月 1.有期徒刑1年1月 2.有期徒刑1年4月 3.有期徒刑1年3月 4.有期徒刑1年4月 5.有期徒刑1年2月 6.有期徒刑1年3月 7.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7日起至同年月28日 108年10月8日起至同年月9日 108年8月22日起至同年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037、8316、8912、8913、10704、12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13、27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347、17463 、109 年度偵字第10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 110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2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631號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8日 110年10月21日 111年1月18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43號 (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9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0號 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7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4月 2.有期徒刑1年2月 1.有期徒刑1年7月(3罪) 2.有期徒刑1年8月 1.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2.有徒刑1年1月(25罪) 犯 罪 日 期 1.108年7月30日 2.108年8月1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437、25116、26050、26217、26738、27443、27716、27783、28081、28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8、1976、2543、167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2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1月23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2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6月28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26號 臺灣臺北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1號 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29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1.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2.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1.有期徒刑1年2月(29罪) 2.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3.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6日 107年8月22日起至同年月23日 107年8月23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71、16923、2581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3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3年4月3日 114年3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3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33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日 113年5月7日 114年4月10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91號 編號1至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