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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林呈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彥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1、32670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1、32670、32925號」;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誤載為「否」,應更正為「是」;另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4備註欄誤載為「編號1、2、4由新北地院112聲3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將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更正為「編號1、2、3、4由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2月7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所定刑期向本院表示「請給予輕判」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14年4月30日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獲減有期徒刑8年9月之利益,兼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6之罪,均為詐欺類型犯罪,其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或於車手向被害人取款時在旁監看,所侵害者為個人財產法益;附表編號4之罪,為掩飾身分冒用他人名義應訊,生損害於被冒名之人,影響警察機關執法之正確性;附表編號5之罪,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附表編號7之罪,增加毒品流通之危險,危害社會治安,衡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恤刑利益與責罰相當原則,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5次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0/08/18 110/08/16、08/19、08/20 110/08/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2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1、32670、3292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7、248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23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690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67號  判決日期 112/01/03 111/11/08 111/11/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233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004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874號  判決日期 112/02/07 112/03/23 112/06/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4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42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3833號   編號1、2、3、4由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24 112/02/02 110/07/14~110/07/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2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 第4144號 112年度簡字 第494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49號  判決日期 112/01/16 112/11/10 113/04/1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 第4144號 112年度簡字 第494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49號  判決日期 112/04/18 113/01/16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7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45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36號   編號1、2、3、4由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2/0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285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285號    判決日期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11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7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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