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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遲中慧陳昭筠林幸怡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志勇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聲他字第86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志勇前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79號、110年度執更次字第965號指揮書所犯數罪請求重新定刑,經臺北地檢署以114年執聲他867字第1149040672號函覆駁回聲請。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就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10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而受刑人現已68歲,實無可能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完畢,如此等同判處受刑人死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係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始無法合併定刑,是受刑人原定應執行刑於客觀上已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為此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並請求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不受更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條件I),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刑期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條件II),始得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基準以更定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0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先後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25年確定在案。嗣聲請人請求將A裁定、B裁定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北地檢署以114年執聲他867字第1149040672號函覆略以:受刑人就上開兩案間,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兩案原定刑結果客觀上亦無過度評價而使受刑人受顯不相當責罰之情形,而否准其聲請,有前揭A裁定、B裁定、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867號卷查核無誤。

㈡而A裁定就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5年9月10日、B裁定就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6年9月26日,各裁定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前,且B裁定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後,故A、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受刑人請求另擇定其他定刑基準日,重組原定應執行刑範圍,以獲得較有利之接續執行結果,即非有據。意即,受刑人所犯如A、B裁定所示20罪刑,僅得於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條件I),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條件II),始屬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之例外,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然本案並無「依法原可」併罰之重罪分為不同群組而分別定執行刑之情形,自非屬最高法院依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據為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得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之例外情形,當無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㈢此外,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聲明異議意旨以A、B裁定定刑過重,使受刑人無從回歸社會等情,與檢察官依原定刑裁定所為執行之指揮無關,況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較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並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自不宜動輒以接續執行之刑期過長,即主張有責罰顯不相當。

㈣從而,受刑人前揭主張另行拆解組合而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於法有據,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無執行指揮違誤或不當,受刑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4/26 105/04/27 105/04/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279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4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2602號 1105年度上訴字第 2602號   判決日期 105/08/16 106/02/23   106/02/2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4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86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26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09/10 106/05/18 106/2/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388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70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7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間某日至105/07/05 105年2月農曆過年前某日至105/07/05 ①105/07/05採尿回溯96小內之某時許 ②105/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338號、105年度偵字第14320、14824、17746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338號、105年度偵字第14320、14824、17746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338號、105年度偵字第14320、14824、177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303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303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3037號   判決日期 106/03/29   106/03/29   106/03/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 217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 21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26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6/21   106/06/21  106/2/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12號(編號4、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03/30 106/02/10 106年2月12日夜間6時3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62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判決日期 106/09/06 106/09/28 106/09/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62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9/26 106/09/28 106/10/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3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5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51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15  106年2月上旬至106年2月24日 106年6月6日、6月17日及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154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判決日期 106/11/22 106/12/11 106/1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154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12/25 107/01/03 107/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9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6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62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2/15-106/02/24  105/10/19 106/07/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63、2730、2738、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5961、596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1796號   判決日期 106/12/11 107/03/14 107/09/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7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17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13 107/03/31 107/10/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8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7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09號   (編號1至9業已分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7年6月(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9日、6月1日及106年6月4日 106/08/09 106年5月28日、6月1日、6月3日、6月5日及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判決日期 107/04/11 107/04/11 108/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6年度訴字第 50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6/26 107/06/26 109/02/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3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3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編     號      13     1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7/29 106/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86、3588、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8633、204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63號    判決日期 108/02/26 108/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2/12 109/02/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5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